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杭11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来源: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 2024- 10- 31 15: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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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铭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专利代理机构管理,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建议》(杭110号)收悉。该建议对于完善国家创新政策、改进知识产权工作、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局将认真研究、积极吸纳。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关于清单式答复的要求,现答复如下:

序号

具体诉求

答复内容

1

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应建立严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提高代理机构的门槛和标准。对申请设立的代理机构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评估,确保其具备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对已经批准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监督其业务水平的提高。对不符合标准、犯有严重错误的代理机构进行警告、淘汰和清理,以保障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1)国家立法保障行政许可。《专利代理条例》规定了严格的准入退出机制,《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专利代理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等配套制度日趋完备,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履职。

(2)地方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我局始终以高标准、严要求、硬手段,深入推进专利代理前置备案核查和日常监管工作。2023年根据我省实际,推动省人大制定《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委托十一个设区市执法,充实专利代理违法案件办案力量,完善办案机制,加强执法指导,全省上下形成合力。

2

加强专业培训和教育: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的专业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讲座、学术交流等活动,提高代理人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让代理人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技术动态和申请技巧,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时,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确保代理人具备相关的专业背景和经验。

(1)积极制定知识产权人才政策。《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等,均将知识产权人才作为重点内容纳入。近期,我局正积极推动将知识产权人才融入省委“三支队伍”建设体系,会同省委人才办出台专项政策,探索推行高端专代理服务机构引进激励措施,制定专利代理人才培引清单,大力培育、引进、集聚知识产权高端服务机构。

(2)大力加强专利代理人才队伍建设。全省共有专利代理机构405家,执业专利代理师1810人,拥有专利代理师资格的企业IP人员及高校科研院所从事教育科研约1000人。近年来,我局还开展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培训(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培养服务)工作,着力培育一批能提供高端差异化服务的专利代理机构骨干力量。

(3)构建完善的人才培训体系。着力打造知识产权培训主阵地,建成国家级知识产权培训基地2家,近3年累计培训50000余人次。培训基地将继续联合省律协和地方知识产权局,不定期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开展线上线下讲座,持续打造“知识产权宣传巡回演讲”“产教融合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培育”等品牌培训项目和“创新创业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在身边”等服务品牌,开展专利代理师执业培训和专利代理师考前培训,推进落实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骨干节点和服务网点专利代理服务人才轮训制度。

3

强化服务质量监管:建立完善的服务质量监管机制,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对存在问题的代理机构进行严厉处罚和整改。同时,建立健全的投诉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企业和公众对专利代理机构的投诉和举报,对于造成专利权人重大损失的要进行赔偿,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提高客户对专利代理机构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1)出台实施方案。2023年,我局联合发改委等14部门制定出台《浙江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方案中提出了对强化专利代理服务质量的具体工作举措:一是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主体培育行动,实施百家品牌服务培育计划、提升服务机构专业化水平、培育知识产权服务新业态、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供需对接体系;二是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各类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跨区域案件查办、行政约谈;三是构建知识产权服务业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社会公众举报投诉渠道。加强相关信息公开,便利市场主体、创新主体查询辨别、评估风险、正确选择。

(2)强化业务协同。我局指导各市区县知识产权部门根据本地产业特点,适时组织辖区内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开展创新主体及行业技术专家、代理行业组织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代理质量评价监测活动,对发明专利授权率高、创新主体口碑好、代理文本质量高、低投诉高评价的机构,要向全社会公布,公开推介大力宣传;对高校、科研机构、公共医疗单位等财政资金形成的创新成果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招标机制,杜绝违反代理规律的低价代理合同,建设内含高质量专利申请文本产生机制、高质量专利成果运用机制的知识产权服务生态。

4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提高专利代理结构和代理人的职业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积极推动评价体系建设,建立评价档案和体系,对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和信誉度进行公开和评价。建立完善的职业道德规范和惩戒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发现和处理。通过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推动专利代理机构自觉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1)建立新型监管机制。制定《浙江省专利代理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通过多维度、深层次的政策解读、宣传报道等措施,确保政策准确理解、压力有效传导和责任切实落实。

(2)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省专利代理人协会制定《浙江省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试行)》《浙江省专利代理执业自律惩戒和处理规则(试行)》《专利代理信用评价规范》(TZPAA 001- 2021)团体标准。

(3)深化行政约谈。织密异常监控网,引导代理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加强自我管理,完善内部制度建设,杜绝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申请、撰写外包“白加黑”、“挂证”、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4)推动评价体系建设。按照国知局统一部署,开展知识产权代理信用监管数据采集和实时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充分运用于日常监督,探索信用评价结果的社会化运用,推动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守信激励和失信限制细化措施,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5)探索构建知识产权服务业职业共同体。强化知识产权服务业文化体系建设。制定知识产权服务业分级分类评价标准。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信用管理平台,强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评价、信用公示和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感谢您对专利代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陆我局门户网站(http://zjamr.zj.gov.cn/),了解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信息。

联系单位: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附件:1.《专利代理条例》相关条款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7日

附件1          

《专利代理条例》相关条款

第九条 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参加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1年,并在一家专利代理机构从业。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应当自执业之日起30日内向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为专利代理师通过互联网备案提供方便。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为公众了解专利代理机构经营情况、专利代理师执业情况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 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开展与专利有关的业务,但从事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商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代理国防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商国家国防专利机构主管机关另行制定。

附件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行政许可是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为企业和群众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对于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为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依法编制、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全国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编制并公布国家、省、市、县四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清单内事项逐项编制完成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大幅提升行政许可标准化水平,“十四五”时期基本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区和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

二、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三)明确清单编制责任。国务院审改办负责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审改牵头机构)负责组织梳理上级设定、本地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本地区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审改牵头机构。

(四)统一清单编制要求。各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当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各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上级设定、本地区实施的事项及其基本要素,不得超出上级清单的范围,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省、市、县三级清单应当于2022年底前编制完成。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将国家、省、市、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全部纳入系统管理。

(五)及时动态调整清单。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拟新设或者调整行政许可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并在起草说明中专门作出说明;司法行政部门在草案审查阶段,应当征求同级审改牵头机构意见。行政许可正式实施前,有关部门应当提出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申请,审改牵头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好实施前准备。因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动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上级清单作出动态调整的,下级清单要及时相应调整。

(六)做好有关清单衔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严格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的,有关清单要适时作出相应调整。健全审改牵头机构与其他清单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协同做好清单内容对接匹配。

三、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

(七)科学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对清单内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逐项制定实施规范,结合实施情况确定子项、办理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规范。对各地区实施规范存在差异、影响跨区域通办的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制定衔接办法。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规范。

(八)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一经公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但可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在严格执行办事指南的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通过推行告知承诺、集成服务、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改革措施,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

(九)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大力清理整治变相许可。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要求行政相对人经申请获批后方可从事特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变相许可,要通过停止实施、调整实施方式、完善设定依据等予以纠正。

四、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十)依托清单明确监管重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是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的重要基础。对列入清单的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评估实际情况和风险隐患,科学划分风险等级,明确监管重点环节,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其中,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要依法依规重点监管,守牢质量和安全底线。与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事项,要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监管事项动态管理系统。

(十一)对清单内事项逐项明确监管主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确定监管主体;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监管主体。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按照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对多部门共同承担监管职责的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综合监管。有关部门之间就监管主体存在争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十二)结合清单完善监管规则标准。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逐事项或者分领域制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科学合理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监管规则和标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要明晰审管边界,强化审管互动,确保无缝衔接。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明确监管层级、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标准,对用不好授权、履职不到位的要问责,坚决杜绝一放了之、只批不管等问题。

五、做好清单实施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配齐配强审改工作力量,及时研究解决清单管理和行政许可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工作落地落实。国务院审改办要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

(十四)强化监督问责。各级审改牵头机构要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等接受社会监督。针对违法违规编制清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实施变相许可等问题,要主动加大监督力度,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十五)探索清单多元化运用。要依托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汇总公布清单内行政许可事项的线上线下办理渠道,逐步完善清单事项检索、办事指南查询、网上办理导流、疑难问题咨询、投诉举报留言等服务功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理行政许可和开展监督。结合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与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深度对接,实现数据及时交互共享,对行政许可全流程开展“智慧监督”。鼓励各地区创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用场景,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2年版)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1月10日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节录)

 

索引号: 002482410/2024-67856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公开日期: 2024-10-31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杭11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来源: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 2024- 10- 31 15: 24 字体:[ ] 浏览次数:( )

徐铭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专利代理机构管理,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建议》(杭110号)收悉。该建议对于完善国家创新政策、改进知识产权工作、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局将认真研究、积极吸纳。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关于清单式答复的要求,现答复如下:

序号

具体诉求

答复内容

1

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应建立严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提高代理机构的门槛和标准。对申请设立的代理机构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评估,确保其具备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对已经批准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监督其业务水平的提高。对不符合标准、犯有严重错误的代理机构进行警告、淘汰和清理,以保障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1)国家立法保障行政许可。《专利代理条例》规定了严格的准入退出机制,《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专利代理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等配套制度日趋完备,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履职。

(2)地方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我局始终以高标准、严要求、硬手段,深入推进专利代理前置备案核查和日常监管工作。2023年根据我省实际,推动省人大制定《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委托十一个设区市执法,充实专利代理违法案件办案力量,完善办案机制,加强执法指导,全省上下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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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专业培训和教育: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的专业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讲座、学术交流等活动,提高代理人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让代理人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技术动态和申请技巧,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时,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确保代理人具备相关的专业背景和经验。

(1)积极制定知识产权人才政策。《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等,均将知识产权人才作为重点内容纳入。近期,我局正积极推动将知识产权人才融入省委“三支队伍”建设体系,会同省委人才办出台专项政策,探索推行高端专代理服务机构引进激励措施,制定专利代理人才培引清单,大力培育、引进、集聚知识产权高端服务机构。

(2)大力加强专利代理人才队伍建设。全省共有专利代理机构405家,执业专利代理师1810人,拥有专利代理师资格的企业IP人员及高校科研院所从事教育科研约1000人。近年来,我局还开展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培训(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培养服务)工作,着力培育一批能提供高端差异化服务的专利代理机构骨干力量。

(3)构建完善的人才培训体系。着力打造知识产权培训主阵地,建成国家级知识产权培训基地2家,近3年累计培训50000余人次。培训基地将继续联合省律协和地方知识产权局,不定期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开展线上线下讲座,持续打造“知识产权宣传巡回演讲”“产教融合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培育”等品牌培训项目和“创新创业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在身边”等服务品牌,开展专利代理师执业培训和专利代理师考前培训,推进落实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骨干节点和服务网点专利代理服务人才轮训制度。

3

强化服务质量监管:建立完善的服务质量监管机制,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对存在问题的代理机构进行严厉处罚和整改。同时,建立健全的投诉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企业和公众对专利代理机构的投诉和举报,对于造成专利权人重大损失的要进行赔偿,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提高客户对专利代理机构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1)出台实施方案。2023年,我局联合发改委等14部门制定出台《浙江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方案中提出了对强化专利代理服务质量的具体工作举措:一是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主体培育行动,实施百家品牌服务培育计划、提升服务机构专业化水平、培育知识产权服务新业态、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供需对接体系;二是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各类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跨区域案件查办、行政约谈;三是构建知识产权服务业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社会公众举报投诉渠道。加强相关信息公开,便利市场主体、创新主体查询辨别、评估风险、正确选择。

(2)强化业务协同。我局指导各市区县知识产权部门根据本地产业特点,适时组织辖区内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开展创新主体及行业技术专家、代理行业组织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代理质量评价监测活动,对发明专利授权率高、创新主体口碑好、代理文本质量高、低投诉高评价的机构,要向全社会公布,公开推介大力宣传;对高校、科研机构、公共医疗单位等财政资金形成的创新成果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招标机制,杜绝违反代理规律的低价代理合同,建设内含高质量专利申请文本产生机制、高质量专利成果运用机制的知识产权服务生态。

4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提高专利代理结构和代理人的职业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积极推动评价体系建设,建立评价档案和体系,对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和信誉度进行公开和评价。建立完善的职业道德规范和惩戒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发现和处理。通过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推动专利代理机构自觉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1)建立新型监管机制。制定《浙江省专利代理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通过多维度、深层次的政策解读、宣传报道等措施,确保政策准确理解、压力有效传导和责任切实落实。

(2)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省专利代理人协会制定《浙江省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试行)》《浙江省专利代理执业自律惩戒和处理规则(试行)》《专利代理信用评价规范》(TZPAA 001- 2021)团体标准。

(3)深化行政约谈。织密异常监控网,引导代理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加强自我管理,完善内部制度建设,杜绝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申请、撰写外包“白加黑”、“挂证”、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4)推动评价体系建设。按照国知局统一部署,开展知识产权代理信用监管数据采集和实时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充分运用于日常监督,探索信用评价结果的社会化运用,推动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守信激励和失信限制细化措施,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5)探索构建知识产权服务业职业共同体。强化知识产权服务业文化体系建设。制定知识产权服务业分级分类评价标准。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信用管理平台,强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评价、信用公示和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感谢您对专利代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陆我局门户网站(http://zjamr.zj.gov.cn/),了解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信息。

联系单位: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附件:1.《专利代理条例》相关条款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7日

附件1          

《专利代理条例》相关条款

第九条 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参加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1年,并在一家专利代理机构从业。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应当自执业之日起30日内向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为专利代理师通过互联网备案提供方便。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为公众了解专利代理机构经营情况、专利代理师执业情况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 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开展与专利有关的业务,但从事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商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代理国防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商国家国防专利机构主管机关另行制定。

附件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行政许可是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为企业和群众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对于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为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依法编制、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全国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编制并公布国家、省、市、县四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清单内事项逐项编制完成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大幅提升行政许可标准化水平,“十四五”时期基本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区和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

二、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三)明确清单编制责任。国务院审改办负责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审改牵头机构)负责组织梳理上级设定、本地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本地区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审改牵头机构。

(四)统一清单编制要求。各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当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各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上级设定、本地区实施的事项及其基本要素,不得超出上级清单的范围,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省、市、县三级清单应当于2022年底前编制完成。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将国家、省、市、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全部纳入系统管理。

(五)及时动态调整清单。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拟新设或者调整行政许可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并在起草说明中专门作出说明;司法行政部门在草案审查阶段,应当征求同级审改牵头机构意见。行政许可正式实施前,有关部门应当提出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申请,审改牵头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好实施前准备。因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动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上级清单作出动态调整的,下级清单要及时相应调整。

(六)做好有关清单衔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严格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的,有关清单要适时作出相应调整。健全审改牵头机构与其他清单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协同做好清单内容对接匹配。

三、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

(七)科学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对清单内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逐项制定实施规范,结合实施情况确定子项、办理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规范。对各地区实施规范存在差异、影响跨区域通办的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制定衔接办法。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规范。

(八)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一经公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但可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在严格执行办事指南的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通过推行告知承诺、集成服务、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改革措施,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

(九)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大力清理整治变相许可。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要求行政相对人经申请获批后方可从事特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变相许可,要通过停止实施、调整实施方式、完善设定依据等予以纠正。

四、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十)依托清单明确监管重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是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的重要基础。对列入清单的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评估实际情况和风险隐患,科学划分风险等级,明确监管重点环节,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其中,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要依法依规重点监管,守牢质量和安全底线。与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事项,要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监管事项动态管理系统。

(十一)对清单内事项逐项明确监管主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确定监管主体;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监管主体。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按照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对多部门共同承担监管职责的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综合监管。有关部门之间就监管主体存在争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十二)结合清单完善监管规则标准。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逐事项或者分领域制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科学合理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监管规则和标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要明晰审管边界,强化审管互动,确保无缝衔接。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明确监管层级、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标准,对用不好授权、履职不到位的要问责,坚决杜绝一放了之、只批不管等问题。

五、做好清单实施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配齐配强审改工作力量,及时研究解决清单管理和行政许可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工作落地落实。国务院审改办要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

(十四)强化监督问责。各级审改牵头机构要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等接受社会监督。针对违法违规编制清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实施变相许可等问题,要主动加大监督力度,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十五)探索清单多元化运用。要依托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汇总公布清单内行政许可事项的线上线下办理渠道,逐步完善清单事项检索、办事指南查询、网上办理导流、疑难问题咨询、投诉举报留言等服务功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理行政许可和开展监督。结合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与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深度对接,实现数据及时交互共享,对行政许可全流程开展“智慧监督”。鼓励各地区创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用场景,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2年版)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1月10日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节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