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国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浙江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加大对知名商标保护力度的建议收悉。
该建议对于完善知识产权政策、改进商标保护工作、维护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局将认真研究、积极吸纳。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关于清单式答复的要求,经商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现答复如下:
序号 | 具体诉求 | 答复内容 |
1 | 建议由省商标协会牵头,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院校专家学者,组建省重点商标保护委员会,共同制定并定期发布、更新《浙江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 当前,浙江省已建有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制度。2023年1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商标保护制度,对本省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和易被假冒、侵权的注册商标进行重点保护。今年6月,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法院、检察院、杭州海关、宁波海关联合印发《浙江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重点商标的纳入和移出、保护与服务等相关规定。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宣贯力度,组织专题宣传活动,解读重点商标保护目录纳入条件、程序等政策。二是建立重点商标名录库,通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申请、省级有关单位主动推荐和省市场监管局主动纳入等多种途径,支持符合条件的商标,纳入《浙江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并由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更新。 |
2 | 建议省内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将入选省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作为司法、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比照驰名商标的保护标准,适当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最大限度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浙江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至十九条规定市场监管、法院、检察院、公安、海关等部门要加强重点商标保护力度,在日常执法、案件审理等过程中充分考虑该注册商标被列入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事实。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市场监督部门将积极加强重点商标的保护与服务,加强对侵犯重点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督办、查办涉及重点商标的违法案件等。人民法院将对列入保护名录的注册商标,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在审理商标案件过程中,需对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予以认定的,应当考虑该注册商标被列入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事实。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作用,通过批捕起诉、提起抗诉、提出检察建议和公益诉讼等方式,对重点商标予以综合保护。公安部门将保护名录中的重点商标纳入知识产权刑事重点保护范围,加强对侵犯重点商标专用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海关部门将在进出口环节加大重点商标保护力度,引导保护名录中的重点商标实施海关备案,开展个性化指导与服务,强化全链条保护协作。 |
3 | 建议比照《商标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使用的限定,适当放宽权利人对知名商标使用的限制,并由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知名商标的陈述性使用出台针对性的实施意见,指导商标权利人合法使用,给予企业宣传知名商标的机会。 |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在执法中,要正确区分“驰名商标”字样正当使用与违法使用的界限,企业可在经营活动中对商标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若有意淡化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法律性质,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于宣传企业或推销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则应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进行查处。 下一步,我们将组织开展重点商标保护专项服务行动,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指导其依法合理规范陈述性使用其商标,支持其充分发挥商标品牌价值。 |
4 | 针对知名商标被大量恶意抢注这一现象,一是建议司法、执法机关在知名商标权利人进行维权时,加大对权利人的支持力度,尽量减少权利人维权和防御性注册的成本,避免造成社会资源浪费。二是在具体案件中,建议司法、执法机关放宽量减少权利人维权和对“恶意”的认定标准,加大对恶意抢注的打击力度,保护知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建议建立恶意抢注主体和代理机构的警示名单数据库及警示名单公示制度,对进入警示名单的恶意抢注主体和代理机构施加限制措施,扼杀商标抢注的不正之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十条规定: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市场监管系统连续4年组织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专项行动,承担全国网络交易商标监管试点工作,严厉查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法院系统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明确对不正当行使商标权的当事人不予保护。检察机关部署开展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积极参与对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等突出问题的行业治理。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对涉及知名商标被恶意抢注案件的监督,积极延伸检察机关办案职能,主动运用检察建议、案后回访、以案释法、以案示警等方式,积极向知名商标权利人等重点企业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帮助企业高效维权,减少被侵权风险,遏制抢注商标的不正之风,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大惩戒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商标相关侵权案件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行为人的制裁力度。三是进一步完善联合惩戒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依托“浙江知识产权在线”进一步归集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从事商标代理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等数据。对恶意抢注商标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公示,并同步推送至省“互联网+监管”、“法护知产”等在线应用平台,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切实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
感谢您对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陆我局门户网站(http://zjamr.zj.gov.cn/),了解知识产权、标准化等方面的工作信息。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日
索引号: | 002482410/2024-67857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 公开日期: | 2024-10-31 |
范国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浙江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加大对知名商标保护力度的建议收悉。
该建议对于完善知识产权政策、改进商标保护工作、维护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局将认真研究、积极吸纳。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关于清单式答复的要求,经商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现答复如下:
序号 | 具体诉求 | 答复内容 |
1 | 建议由省商标协会牵头,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院校专家学者,组建省重点商标保护委员会,共同制定并定期发布、更新《浙江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 当前,浙江省已建有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制度。2023年1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商标保护制度,对本省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和易被假冒、侵权的注册商标进行重点保护。今年6月,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法院、检察院、杭州海关、宁波海关联合印发《浙江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重点商标的纳入和移出、保护与服务等相关规定。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宣贯力度,组织专题宣传活动,解读重点商标保护目录纳入条件、程序等政策。二是建立重点商标名录库,通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申请、省级有关单位主动推荐和省市场监管局主动纳入等多种途径,支持符合条件的商标,纳入《浙江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并由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更新。 |
2 | 建议省内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将入选省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作为司法、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比照驰名商标的保护标准,适当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最大限度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浙江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至十九条规定市场监管、法院、检察院、公安、海关等部门要加强重点商标保护力度,在日常执法、案件审理等过程中充分考虑该注册商标被列入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事实。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市场监督部门将积极加强重点商标的保护与服务,加强对侵犯重点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督办、查办涉及重点商标的违法案件等。人民法院将对列入保护名录的注册商标,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在审理商标案件过程中,需对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予以认定的,应当考虑该注册商标被列入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事实。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作用,通过批捕起诉、提起抗诉、提出检察建议和公益诉讼等方式,对重点商标予以综合保护。公安部门将保护名录中的重点商标纳入知识产权刑事重点保护范围,加强对侵犯重点商标专用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海关部门将在进出口环节加大重点商标保护力度,引导保护名录中的重点商标实施海关备案,开展个性化指导与服务,强化全链条保护协作。 |
3 | 建议比照《商标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使用的限定,适当放宽权利人对知名商标使用的限制,并由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知名商标的陈述性使用出台针对性的实施意见,指导商标权利人合法使用,给予企业宣传知名商标的机会。 |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在执法中,要正确区分“驰名商标”字样正当使用与违法使用的界限,企业可在经营活动中对商标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若有意淡化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法律性质,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于宣传企业或推销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则应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进行查处。 下一步,我们将组织开展重点商标保护专项服务行动,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指导其依法合理规范陈述性使用其商标,支持其充分发挥商标品牌价值。 |
4 | 针对知名商标被大量恶意抢注这一现象,一是建议司法、执法机关在知名商标权利人进行维权时,加大对权利人的支持力度,尽量减少权利人维权和防御性注册的成本,避免造成社会资源浪费。二是在具体案件中,建议司法、执法机关放宽量减少权利人维权和对“恶意”的认定标准,加大对恶意抢注的打击力度,保护知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建议建立恶意抢注主体和代理机构的警示名单数据库及警示名单公示制度,对进入警示名单的恶意抢注主体和代理机构施加限制措施,扼杀商标抢注的不正之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十条规定: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市场监管系统连续4年组织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专项行动,承担全国网络交易商标监管试点工作,严厉查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法院系统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明确对不正当行使商标权的当事人不予保护。检察机关部署开展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积极参与对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等突出问题的行业治理。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对涉及知名商标被恶意抢注案件的监督,积极延伸检察机关办案职能,主动运用检察建议、案后回访、以案释法、以案示警等方式,积极向知名商标权利人等重点企业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帮助企业高效维权,减少被侵权风险,遏制抢注商标的不正之风,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大惩戒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商标相关侵权案件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行为人的制裁力度。三是进一步完善联合惩戒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依托“浙江知识产权在线”进一步归集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从事商标代理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等数据。对恶意抢注商标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公示,并同步推送至省“互联网+监管”、“法护知产”等在线应用平台,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切实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
感谢您对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陆我局门户网站(http://zjamr.zj.gov.cn/),了解知识产权、标准化等方面的工作信息。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