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10/2024-678450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发布机构: |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19 |
解读《浙江省企业名称转让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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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办理企业名称转让,“浙里”更方便! 9月15日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的《浙江省企业名称转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办法》共11条,涵盖适用范围、转让条件、办理流程、时限要求等。 制定背景和意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规定了企业名称可以依法转让。为进一步健全名称登记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名称转让行为,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浙江省企业名称转让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的出台,加强了企业名称与其他商业标识权利政策衔接,有助于推动企业名称资源流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名称转让信息,进一步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浙江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转让,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样企业名称、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企业名称除外。 转让条件 企业名称应依法完整转让给一户同类型企业,即转让双方企业类型应当一致,如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名称只能转让给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转让给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使用。 转让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及时办理相应企业登记,由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规定了8种企业名称转让禁止情形。 ①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的; ②经授权取得,但授权人未书面同意转让的; ③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 ④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的; ⑤正在名称争议程序中、正在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的; ⑥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⑦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转让流程和时限要求 由转让方先申请名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提交企业名称转让合同,转出名称后,受让方再办理名称变更登记,转让完成后系统自动将名称转让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名称转让不涉及转让双方名称所有权外的权利义务转移。 登记机关对完成转出程序的企业名称,自转让方完成名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之日起保留1年,受让方应当在保留期届满前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解读机关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联系方式:0571-89766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