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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2410/2024-678494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发布机构: |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12 |
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心消费单元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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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议事协调机构: 为深入实施“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充分发挥信用基础性作用,迭代升级经营主体参与放心消费建设制度体系,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放心消费单元建设指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成员单位按照《浙江省放心消费单元建设指引(试行)》明确的责任分工和相关规范,大力推进重点行业领域放心消费单元建设工作,持续优化我省放心消费环境。 推进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人:罗金红,联系电话:0571-89761148。 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4年9月12日 浙江省放心消费单元建设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的意见》等精神要求,迭代升级经营主体参与放心消费建设制度体系,探索放心消费单元公开承诺制改革,深化放心消费环境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加强放心消费单元建设,发挥信用基础性作用,构建政府部门积极引导、经营主体自愿参与、行业协会密切协同、社会各界共同监督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打造区域消费环境建设公共品牌。 第三条 放心消费单元建设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推动消费投诉举报问题突出的区域、行业及其经营者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定义务,降低消费纠纷发生率,提高经营主体自行和解能力,提升行政部门消费投诉处置效能,遏制消费领域乱象,增强消费者获得感和消费信心。 第四条 放心消费单元建设重点为商店、餐饮、网店、民宿、药品经营单位、化妆品经营单位、金融网点、通信网点等经营主体,以及商圈(街区)、市场、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美妆品质商圈等消费集聚区。鼓励各地结合区域消费市场特点特色,积极拓展放心消费单元建设行业领域。 第五条 各地各成员单位应大力引导发动经营主体和消费集聚区加入放心消费单元公开承诺,建立健全放心消费单元全生命周期动态管理服务工作机制,发挥正向激励作用,激发放心消费单元建设内生动力。 第六条 本指引适用于浙江省放心消费单元建设公开承诺、服务指导、动态管理、监测评价、正向激励等工作。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七条 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放心消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牵头单位负责放心消费单元建设的统筹协调、组织发动、责任分工、监测评估、督促指导、总结推广等工作。 县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放心消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牵头单位同时应负责做好放心消费单元的信息审核、承诺公示等工作。 第八条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商店、网店、餐饮、市场、商圈(街区)等放心消费单元建设服务指导工作。协同各成员单位推进其他行业领域放心消费单元建设工作。 省药监局牵头药品经营单位、化妆品经营单位、美妆品质商圈等放心消费单元建设服务指导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高速公路服务区放心消费单元建设服务指导工作。 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牵头A级景区、等级民宿放心消费单元建设服务指导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牵头通信网点放心消费单元建设服务指导工作。 其他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结合实际,推进其他行业领域放心消费单元建设工作。 第九条 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健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常态化沟通机制,推进相关行业开展放心消费单元建设。 第三章 承诺内容及展示方式 第十条 重点消费领域经营主体和消费集聚区举办方(管理方)可以围绕“安全放心、质量放心、计量放心、价格放心、服务放心、维权放心”等内容作出承诺。 鼓励放心消费单元参照《放心消费单元基本标准》(详见附件1)作出细化或更高的承诺。 第十一条 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提示提醒其将无理由退货纳入放心消费承诺内容。 第十二条 鼓励引导线下经营主体将无理由退换货、异地异店无理由退换货纳入放心消费承诺内容。 承诺异地异店无理由退换货的,应以适当方式告知消费者可异地异店退换货经营主体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根据“承诺即约束”原则,放心消费单元应按照承诺内容履诺践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放心消费单元承诺内容及相关信息,由承诺的经营主体或消费集聚区录入“放心消费在浙江”智慧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智慧平台)微信小程序。 第十五条 县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放心消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牵头单位核对经营主体和消费集聚区承诺内容等信息,符合条件的纳入智慧平台放心消费单元“承诺库”。 第十六条 放心消费单元标识统一沿用“放心消费在浙江”logo。 第十七条 放心消费单元应将放心消费单元标识、承诺内容一并公开展示,增强公众知晓度。 放心消费单元展示内容可融入具有地方、行业特色或企业文化的个性化元素。 第十八条 放心消费单元承诺内容、连续承诺年份及相关信息等通过智慧平台微信小程序进行公示,供公众查询。 第十九条 鼓励各地通过市场化方式和社会化路径,探索推动放心消费单元标识和承诺内容融入商家企业码、第三方支付平台收款码、金融机构聚合码、数字地图、导航APP等数字化应用场景,提高放心消费单元的美誉度,增强消费者参与监督的便利度。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放心消费单元纳入日常重点管理服务对象范围,结合双随机监管、质量抽检、投诉举报处理等常态性工作开展,核查守诺情况,督促指导放心消费单元承诺履行到位。 第二十一条 对发现承诺履行不到位或不履行承诺的放心消费单元,但不存在负面清单(详见附件2)行为的,应实时督促其纠正,改进完善情况落实动态跟踪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放心消费单元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出: (一)经营主体注销的; (二)核查发现经营主体已自行歇业的; (三)消费集聚区已停业且不再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承诺期内出现负面清单行为的; (五)经督促仍拒不履行承诺的; (六)经营主体或消费集聚区提出放弃承诺的; (七)出现应予退出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对退出承诺的放心消费单元,县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放心消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牵头单位应实时将其移出智慧平台“承诺库”,一并做好其在相关数字化应用场景和线下展示的放心消费单元标识和承诺内容清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放心消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牵头单位应用智慧平台预警库的企业注销、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汇集投诉举报、日常管理、消费体验、社会评价等信息,对放心消费单元履诺践诺情况进行动态无感监测。监测结果作为落实放心消费单元退出、加强服务指导、评判整体单元建设质量、针对性开展消费环境治理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第二十五条 充分发挥各级消保委组织、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监督作用,不断提升放心消费单元建设质量。 第五章 正向激励 第二十六条 健全放心消费单元信用激励机制,放心消费单元承诺践诺情况纳入信用评定因素,实施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对履诺践诺落实到位的放心消费单元依法减少日常监管抽查频次。 第二十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丰富信贷产品,对履诺践诺的放心消费单元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融资支持。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探索无理由退货责任保险。 第二十八条 加强放心消费单元市场推介,引导支持放心消费单元积极参与各类消费会展、促消费活动,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对放心消费单元给予流量扶持,推动多方共赢。 第二十九条 加大放心消费单元宣传力度,充分应用新媒体、融媒体等传播优势,丰富拓展“放心消费浙里说”等平台载体,讲好放心消费单元好故事,提升商业信誉和消费者口碑,示范带动更多经营主体和消费集聚区参与放心消费建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指引实施前,智慧平台“培育库”内存续的原放心消费单位转入放心消费单元“承诺库”,参照放心消费承诺制改革,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有关规范衔接事项另行明确。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由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放心消费单元基本标准 2.放心消费单元负面清单 附件1 放心消费单元基本标准
附件2 放心消费单元负面清单 (一)经营主体
(二)消费集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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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心消费单元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