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10/2025-0001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25-01-20
关于《浙江省食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 01- 20 09: 41 浏览次数:( )

【文本解读】

关于《浙江省食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的政策解读

一、《浙江省食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2023年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以下简称《办法》),2023年9月28日,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贯彻《办法》和《规定》,《浙江省食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需作相应修订;2022年底疫情防控转段后,有关对进口冷链食品使用“浙冷链”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的要求也已取消,《规范》也需作相应删除。

二、《规范》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上位法有变化

《办法》调整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和入场查验要求,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列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有效凭证之一,对声称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留存的相关信息,进一步完善了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食品安全责任。本次修订对原《规范》“(二)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文件”中有关内容修改如下:

1.第一款将“应当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修改为:“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声称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查验自产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查验并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以及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入场日期等信息。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

2.删除第二款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相关内容。

3.将第三款中“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修改为:“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在句末增加“凭证中含有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货信息。”

4.将第四款中“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修改为:“食用农产品的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质量认证标识,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识等)”修改为:“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出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自检合格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规定》明确了纳入追溯主体范围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开展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的法定义务、录入或确认追溯信息要求和对未按要求录入、接收确认追溯信息或者录入虚假追溯信息、未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展示追溯码的相应罚则。本次修订对原《规范》有关内容修改如下:

1.第三条、第四条经整合修改为:“第三条  食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义务,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按批次追溯。”

“第四条  纳入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主体范围的食品销售者应按规定使用“浙食链”系统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登记,鼓励所有食品销售者使用“浙食链”系统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登记。”

2.第五条在原第十四条基础上修改为:“‘浙食链’系统中有关合格证明的电子凭证具有与相应纸质凭证同等的法律效力。”后面保留条目数作相应修改。

3.增加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纳入《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中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相关要求内容。

(二)工作内容有变化

由于疫情防控已经转段,浙冷链有关业务已经停止,本次修订对原《规范》有关内容修改如下:

1.第一条中删除“‘浙江省冷链食品闭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浙冷链’)等数字化系统”。

2.删除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三、《规范》的修订有什么意义?

《规范》的修订,实现了与《办法》和《规定》等新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对食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重新进行了细化规定,有助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通过制定《规范》,不但将食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要求及相应罚则进行集成融合,而且能够细化需查验的供货者资质证明、合格证明文件等证明资料的具体内容,为食品销售者、市场监管部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提供保障。加快构建数字化食品安全全链条追溯体系,明确了情节严重情形和履责到位依法免予处罚情形,有效推进食品销售者运用数字化系统赋码扫码进行食品及食用农产品交易,为企业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