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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25-08-26
关于《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细则》(2025年修订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 08- 26 19: 21 浏览次数:( )

关于《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细则》(2025年修订版)政策解读.png

【文本解读】

现将新修订后的《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自2022年6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以来,我省配套出台的《细则》(浙市监公〔2022〕15号)对规范机构行为、加强安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2025年,总局发布第8号公告(第1号修改单),对核准规则进行了重要修改,涉及核准共享条件、申请文书、乙类机构核准项目扩展以及人员、设备、场地等新要求(如检验检测持证人员占比不低于60%、鼓励购买意外险、明确外委管理等)。

二、修订目的

本次《细则》的修订,紧密对接国家最新要求,聚焦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实际,通过严格资质门槛、扩展服务能力、压实安全责任、优化审批流程、强化全程监管,构建了更加科学、规范、高效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与监管体系。

三、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及其第1号修改单。

四、修订过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处于2025年3月启动《细则》的修订工作,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充分采纳吸收省内特检种设备检机构意见基础上形成《细则》修订稿初稿。2025年4月《细则》修订稿初稿在系统内进行征求意见,共征集到意见和建议9条,吸收采纳5条。根据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各特检机构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细则》修订稿征求意见稿。2025年6月4日至6月11日,通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经特种设备处处务会讨论,并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后,报请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形成《细则》送审稿。

五、修订内容及政策解读

修订后的《细则》主要包括总则、检验检测机构资格核准、监督管理、附则等4个章节33条。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严格准入条件,明确关键要求

界定“全职人员”含义,明确满足核准资源条件的检验检测人员须为申请单位的全职工作人员,即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由机构缴纳唯一基本养老保险、有明确岗位和办公地点、履行岗位职责且有可追溯工作见证的人员。允许聘用已退休持证人员从事检验工作,但明确其不得作为机构核准的资源条件进行申报。明晰核准共享机制,允许申请单位共享其下属单位(包括设立的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全资或控股≥51%的子公司、分公司)的资源条件。要求被共享的下属单位必须实际从事检验工作,并至少满足一项核准项目的人员和设备配置要求。

(二)扩展检验能力,服务安全需求

大幅增加乙类机构核准项目并扩大参数范围,将乙类检验机构可核准的检验项目由原来的19项增加至26项。如增加了小于22MPa的蒸汽锅炉、长输管道、大型游乐设施、索道等项目的检验核准,同时相关项目的参数范围也得到扩展。

修订后,乙类机构的检验范围(包含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基本覆盖所有特种设备项目。

(三)严格外委管理,压实主体责任

明确要求无损检测的外委方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质,且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外委的检测结果负全责。要求机构建立健全涵盖业务委托、质量技术、检验检测、安全环境、结算、廉洁自律风险等环节的对外委活动的全过程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外委活动规范、安全、可控。

(四)规范内容表述,提升监管效能

对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号修改单统一调整术语表述,修改了核准《申请书》、重新规定了《检验机构核准证》填写要求、调整对承压类检验师检验员表述、补充了机构核准资源条件要求等,推动《细则》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及第1号修改单形成统一体系。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细则》解读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邮政编码:310012,联系电话:0571-89761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