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公布《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后,叉车由原起重机械中的轻小型起重设备划入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中的工业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我局拟依据质检总局《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要求实施叉车修理许可,许可条件按《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有关轻小型起重设备类型要求执行。
现公开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17年2月20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书面反馈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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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