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和积极应对市场监管突发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局内设机构、直属行政机构、下属单位以及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单位)对市场监管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包括食品安全事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突发性重大事件,以及其他市场监管业务工作方面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
第三条 市场监管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分级组织应对工作。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系统上下、内外的协调联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影响。
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充分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第二章 应急组织机构
第四条 省局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决策指挥,研究决定应急工作重要事项。组长为省局主要领导,副组长为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单位的省局分管领导。成员包括省局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可下设综合协调、应急值守、事故调查、舆情宣传等若干工作组,由省局有关单位按照职责牵头。根据需要,省局委派工作组赴事发地开展检查、指导、调查等工作。
第五条 省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办公室,承担省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综合协调、应急值守和督促检查职能,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以及参与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督促指导各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和演练工作。
第三章 应急预案体系
第六条 省局各有关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应急管理需要,制定相应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与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建立省级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开展安全风险防控,建立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组织指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第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机制,结合实际制定预案演练计划,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牵头组织,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要按照实战要求,积极参加演练,熟练应急管理并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第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结合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应急演练,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分析评价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
第九条 省局各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演练、修订等情况应及时向省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条 市县(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单位,迅速、有序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四章 应急响应机制
第十一条 省局应对突发事件采用分级响应机制。
省政府启动全省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且涉及省局职责范围或需要省局参与处理的,省局对应省政府的分级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并启动相应措施。
省政府未启动全省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但该突发事件涉及省局职责范围的,根据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确定事件处置的应急响应级别。
第十二条 依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分级标准,负责指导、协助做好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相应地将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划分为四级。
省局Ⅰ级响应(特别重大):根据省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情况和实际需要,由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单位提出响应级别建议,报省局主要领导批准启动,省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根据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省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省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省局Ⅱ级响应(重大):根据市县(区)应对突发事件情况和实际需要,由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单位提出响应级别建议,报省局分管领导批准启动,并报省局主要领导知悉。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单位牵头,省局有关单位配合,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省局Ⅲ级响应(较大):根据市县应对突发事件情况和实际需要,由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单位负责人批准启动,报省局分管领导知悉,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省局Ⅳ级响应(一般):根据市县应对突发事件情况,省局有关处室、单位了解和关注。
第五章 应急预警与处置
第十三条 省局各有关单位应针对市场监管业务方面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以及可能发酵的舆情焦点,研究突发事件的规律和特点,完善监测预警机制,识别风险因素,评估对社会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发展的趋势,提出控制风险、消除隐患的措施。指导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风险监控,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第一时间向省局办公室报送重要信息,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第十四条 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省局办公室接到各地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后,及时转交省局有关单位进行核实、评估。对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突发事件信息,省局有关单位要及时报告省局领导。特大敏感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需要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上报信息的,省局有关单位应起草上报信息,经省局领导签发后由省局办公室上报。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省局办公室和有关单位及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先期处置情况。省局有关单位应加强对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
第十六条 省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的分类及响应机制,提出突发事件响应级别建议,根据审批权限启动应急响应,并按照响应级别开展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可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根据突发事件响应级别的审批权限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终止应急响应。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省局新闻宣传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开展突发事件的舆情跟踪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第十九条 省局及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市场监管机构在突发事件中遭受的损失,开展援助或恢复重建。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有关单位及时总结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分析评估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奖励或通报表扬。对有失职、渎职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条 省局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平台建设,依托信息化技术,打破数据孤岛实现数据共享,提高监测数据质量,规范应急处置流程,推行执法全过程留痕,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
第二十一条 省局办公室及各有关单位组织指导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搜集有关信息,为应急指挥提供基础材料与数据。省局及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应急值班值守,确保应急状态下的通信畅通。
第二十二条 省局办公室、各有关单位及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加强应急处置培训,加强应急技术与装备研发,合理配备应急设施与设备,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二十三条 省局各有关单位及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列入预算,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管业务工作之外的突发事件(如火灾、环境污染等)应急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3.18)。
索引号: | 002482410/2019-00598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19-12-18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和积极应对市场监管突发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局内设机构、直属行政机构、下属单位以及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单位)对市场监管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包括食品安全事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突发性重大事件,以及其他市场监管业务工作方面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
第三条 市场监管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分级组织应对工作。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系统上下、内外的协调联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影响。
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充分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第二章 应急组织机构
第四条 省局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决策指挥,研究决定应急工作重要事项。组长为省局主要领导,副组长为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单位的省局分管领导。成员包括省局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可下设综合协调、应急值守、事故调查、舆情宣传等若干工作组,由省局有关单位按照职责牵头。根据需要,省局委派工作组赴事发地开展检查、指导、调查等工作。
第五条 省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办公室,承担省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综合协调、应急值守和督促检查职能,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以及参与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督促指导各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和演练工作。
第三章 应急预案体系
第六条 省局各有关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应急管理需要,制定相应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与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建立省级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开展安全风险防控,建立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组织指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第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机制,结合实际制定预案演练计划,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牵头组织,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要按照实战要求,积极参加演练,熟练应急管理并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第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结合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应急演练,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分析评价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
第九条 省局各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演练、修订等情况应及时向省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条 市县(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单位,迅速、有序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四章 应急响应机制
第十一条 省局应对突发事件采用分级响应机制。
省政府启动全省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且涉及省局职责范围或需要省局参与处理的,省局对应省政府的分级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并启动相应措施。
省政府未启动全省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但该突发事件涉及省局职责范围的,根据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确定事件处置的应急响应级别。
第十二条 依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分级标准,负责指导、协助做好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相应地将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划分为四级。
省局Ⅰ级响应(特别重大):根据省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情况和实际需要,由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单位提出响应级别建议,报省局主要领导批准启动,省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根据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省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省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省局Ⅱ级响应(重大):根据市县(区)应对突发事件情况和实际需要,由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单位提出响应级别建议,报省局分管领导批准启动,并报省局主要领导知悉。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单位牵头,省局有关单位配合,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省局Ⅲ级响应(较大):根据市县应对突发事件情况和实际需要,由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单位负责人批准启动,报省局分管领导知悉,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省局Ⅳ级响应(一般):根据市县应对突发事件情况,省局有关处室、单位了解和关注。
第五章 应急预警与处置
第十三条 省局各有关单位应针对市场监管业务方面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以及可能发酵的舆情焦点,研究突发事件的规律和特点,完善监测预警机制,识别风险因素,评估对社会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发展的趋势,提出控制风险、消除隐患的措施。指导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风险监控,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第一时间向省局办公室报送重要信息,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第十四条 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省局办公室接到各地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后,及时转交省局有关单位进行核实、评估。对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突发事件信息,省局有关单位要及时报告省局领导。特大敏感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需要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上报信息的,省局有关单位应起草上报信息,经省局领导签发后由省局办公室上报。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省局办公室和有关单位及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先期处置情况。省局有关单位应加强对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
第十六条 省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的分类及响应机制,提出突发事件响应级别建议,根据审批权限启动应急响应,并按照响应级别开展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可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根据突发事件响应级别的审批权限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终止应急响应。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省局新闻宣传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开展突发事件的舆情跟踪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第十九条 省局及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市场监管机构在突发事件中遭受的损失,开展援助或恢复重建。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有关单位及时总结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分析评估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奖励或通报表扬。对有失职、渎职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条 省局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平台建设,依托信息化技术,打破数据孤岛实现数据共享,提高监测数据质量,规范应急处置流程,推行执法全过程留痕,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
第二十一条 省局办公室及各有关单位组织指导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搜集有关信息,为应急指挥提供基础材料与数据。省局及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应急值班值守,确保应急状态下的通信畅通。
第二十二条 省局办公室、各有关单位及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加强应急处置培训,加强应急技术与装备研发,合理配备应急设施与设备,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二十三条 省局各有关单位及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列入预算,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管业务工作之外的突发事件(如火灾、环境污染等)应急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