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10/2020-677254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发布机构: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20-12-31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 12- 31 15: 28 浏览次数:( )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畅通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渠道,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制定目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新条例进一步扩大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界限,完善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规定。制定《暂行办法》,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省市场监管局政务公开相关工作,细化政务公开工作要求,更好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二、制定依据和研判过程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

(二)研判过程

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于2020年7月底形成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0年8月广泛征求省局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和建议,省局办公室对《暂行办法》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于2020年x月x日正式印发。

三、《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则,包含了目的依据、定义、原则、组织架构、保密审查及管理、职责等条款(第一条至第六条)。

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明确本机关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设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并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处室工作职责。

第二部分为主动公开,包含了主动公开范围、不予公开情形、公开渠道、公开程序、企业信息查询与主动公开时限等条款(第八条至第十三条)。

明确应当主动公开机构职能、行政许可办理结果、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等十三类信息。

明确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三部分为依申请公开(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公开申请提出、办理、答复等内容,加强工作规范。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四部分为监督和保障,包含了检查考核、年报公开、社会监督及救济、追责情形等条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

第五部分为附则(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读。联系电话:0571-89768147。

原文链接http://zjamr.zj.gov.cn/art/2020/12/31/art_1229565162_24047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