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10/2020-677272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发布机构: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20-07-13
《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 07- 13 17: 10 浏览次数:( )

一、制定背景

2016年至2019年,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连续四年分别审议并通过《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通过。2019年4月26日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及6月12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都特别强调要加强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营造良好创业创新环境。

1、国际经济发展全球化大背景下更加凸显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

2018年,美国向中国发动贸易战,核心在于高新技术研发及其转化市场经营权的垄断,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主要就是专利权以及与专利权相辅相成的商业秘密的垄断。

2020年1月15日,中美两国签订的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将知识产权设为第一章节,而“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作为规定在“一般义务”后的首要权利,并占据较长篇幅,也是中美经贸谈判的重要关注内容,这也凸显了商业秘密对企业的重要性。

2、商业秘密保护是企业创新发展的主要命脉之一,是一种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的无形财产,是新时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据2017年7月欧洲知识产权局发布报告披露,与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相比,52.3%的被调查公司使用商业秘密。大型公司中,69.1%的公司使用商业秘密;中小型企业中,51.2%的企业使用商业秘密。因此,商业秘密是企业最核心、最宝贵、最具竞争力的无形财富。

3、商业秘案保护形势严峻,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中存在较多问题

近年来,国内企业之间、中美企业间爆发了大量的商业秘密纠纷在商业秘密日益成为市场竞争战略资源的背景下,商业秘密成为了欧美等国指责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发动贸易战的托辞。但国内目前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多聚焦于专利、著作权和商标领域,我国现行商业秘密立法和司法保护存在弊端,即使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实施操作细节上还是缺乏明确的指引。

根据浙江省商业秘密保护联合调研组于2019年6月完成的调研工作报告,我省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存在以下突出问题:1)保密范围不规范、不确定;2)保密措施的构建意识薄弱、构建经验不足;3)保密人员结构不合理;4)保密义务指向不明确;5)对商业秘密与专利或其他公知信息的区别认识不足;6)发现侵权行为及维权存在滞后性;7)商业秘密权属不明等问题。

4、园区等对企业进行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培训、咨询、指导及维权协助服务,更有助于推动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参与的大保护局面,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指导园区及特色小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提高保护受众面。

《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出台是积极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的需要,是推进《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与服务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有效落实的需要,是规范指导浙江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需要。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2)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3)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探索加强对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及其源代码等的有效保护。

(四)《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十条“实施商业秘密保护“十区百县千企”工程,制定实施商业秘密保护指引和保护标准,建立完善商业秘密易受侵害技术清单。

(五)2020年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通知》指出,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部署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突出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推动经济社会有序恢复和可持续发展,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通知》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坚决查处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培训宣传,维护企业知识产权。《通知》要求各地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

三、主要内容

《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从当前困扰企业、基层迫切需要明确和细化的服务内容着手,明确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保护范围、取得方式等基本内容,进一步强调了企业的主体责任,细化了政府管理部门和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站(点)的工作职责,并对商业秘密的风险评估、人员管理、泄密处置、保护救济方式等进行了具体精准指导。



政策原文地址:http://zjamr.zj.gov.cn/art/2020/7/6/art_1229693039_24497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