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条款及内容 | 对应现行办法的条款及内容 |
1 | 题目: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 题目: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 |
2 |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管理,保障我省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提高计量依法行政水平,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充分发挥计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的管理,确保我省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提高计量依法行政水平,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充分发挥计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3 | 第二条【适用】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制定(含修订,以下同)、批准、发布、评估和废止。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校准规范的制定(含修订,以下同)、批准、发布、复审和废止。 |
4 | 第三条【范畴】本办法所指的计量技术规范为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 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尚未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可制定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尚未制定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的测量设备,可制定浙江省地方计量校准规范。 | 第三条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或《浙江省纳入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尚未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确有迫切需要的,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可制定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以下简称“检定规程”)。 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或《浙江省纳入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可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计量监督管理的需要制定浙江省地方计量校准规范(以下简称“校准规范”)。 |
5 | 第四条【职责】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起草单位负责已发布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有效性跟踪,并开展宣贯培训;根据省局委托承担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解释工作。 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与地方技术规范相关的工作。 |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的统一管理和解释工作。 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起草单位负责已发布的技术规范的有效性跟踪和宣贯培训的配合工作。 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与技术规范相关的工作。 |
6 | 第五条【制定原则】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定应满足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或行政监管需求,遵循合法性、科学性、先进性、经济性和公开性原则。 | 第五条 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制定应遵循合法性、科学性、先进性、经济性和公开性原则。 |
7 | 第六条【鼓励性条款】鼓励各类计量技术机构、有关社会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研究、制订、咨询等工作。 | 第六条 鼓励各类计量技术机构、有关社会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积极承担或者参与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的研究、制订、咨询等工作。 |
8 | 第七条【项目提出】社会法人组织及自然人可以根据需要,向省局提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定立项建议。省局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定立项建议,也可根据需要,直接提出立项建议。 | 第七条 社会法人组织及自然人可以根据需要,向省局提出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制定立项建议。省局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制定立项建议,也可依据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与计量监督管理的需要,提出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制定立项建议。 |
9 | 第八条【项目评审】省局委托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定立项建议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内容包括项目是否属于计量技术规范范畴、是否已有相应的国家或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申报材料是否完整。省局对通过初步审查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立项建议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专家可从有关计量机构、行业组织、高校和科研院所、生产和使用单位遴选。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计量技术规范制定立项建议,应公开听证。 | 第八条 省局对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制定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组织专家论证。专家可从有关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高校和科研院所、生产和使用单位选取。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制定立项,应公开听证。 |
10 | 第九条【项目确定】通过专家论证或公开听证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定立项建议,应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提交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立项,每个项目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 | 第九条 省局在专家论证或公开听证的基础上提出年度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制定计划草案。计划草案应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提交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省局正式印发年度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制定计划。 |
11 | 第十条【印发计划】省局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立项项目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确定起草单位后,正式印发年度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定计划。 | 第十条 财政资金支持的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制定项目,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确定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起草单位。 |
12 | 第十一条【计划调整】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定计划发布后,有下列情形的,可进行调整: (一)根据我省计量监督管理实际需要,亟需制定的,可以增补;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原因不宜制定的,可以撤销; (三)确属特殊情况,可对项目内容进行调整。 调整的技术规范计划项目按本办法第八、九条的规定进行论证、听证、公示和审定。 | 第十一条 年度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制定计划发布后,有下列情形的,可进行调整: (一)根据我省计量监督管理实际需要,亟需制定的,可以增补;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原因不宜制定的,可以撤销; (三)确属特殊情况,可对项目内容进行调整。 调整的技术规范计划项目按本办法第八、九条的规定进行论证、公示和审定。 |
13 | 第十二条【下达起草任务】省局根据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定计划向主要起草单位下达任务书,明确制定工作要求,督促检查工作质量和进度。未按时限要求完成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订项目,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向省局书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逾期仍未完成的,终止项目。 | 第十二条 省局向主要起草单位下达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制定任务书,明确制定时限等要求,督促检查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起草单位工作进展情况。 |
14 | 第十三条【起草】起草单位应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JJF 1002)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 1071)的规定,在充分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形成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附件。附件应包括: (一)编制说明。阐明项目背景、编制工作简况、编写依据、与国际建议、国内外标准、规程规范等技术文件的兼容情况,对所规定的重要技术条款的依据和有关说明,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以及其它应当说明的事项。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还应说明实施规程的风险评估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贯彻实施规程的要求、措施等建议。修订还应列出和原计量技术规范的主要差异情况。 (二)试验报告。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中所规定的计量性能、通用技术要求,应用规定的检定或校准条件、方法对其适用范围内的对象进行试验,用试验数据论证其适用性。 (三) 不确定度分析。运用误差理论和不确定度评定方法分析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中所规定的计量性能、技术条件是否科学合理,应列出测量不确定度(误差)来源、类别、合成的方法及包含因子等,给出不确定度评定示例内容,提供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报告等。 (四)采用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及中译本。 |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JJF 1002)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 1071),在充分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形成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附件。附件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编制说明。阐明项目背景、编制工作简况、编写依据、与国际建议、国内外标准、规程规范等技术文件的兼容情况,对所规定的重要技术条款的依据和有关说明,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以及其它应当说明的事项。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还应说明实施规程的风险评估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贯彻实施规程的要求、措施等建议。修订还应列出和原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主要差异情况。 (二)试验报告。对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中所规定的计量性能、通用技术要求,应用规定的检定或校准条件、方法对其适用范围内的对象进行试验,用试验数据论证其适用性。 (三)误差分析。运用误差理论和不确定度评定方法分析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中所规定的计量性能、技术条件是否科学合理,应列出测量不确定度(误差)来源、类别、合成的方法及包含因子等,给出不确定度评定示例内容,提供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验证等。 (四)采用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及中译本。 |
15 | 第十四条【意见征集】起草单位应当将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附件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当覆盖全省各相关地区,及全国有代表性的计量技术机构、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行业组织、政府部门以及相关领域专家。征求意见的方式应当采用书面函件往来的方式,征求意见信息上应有单位盖章或专家签字。征求意见单位或个人数量应在12个以上。 |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附件征求有关计量技术机构、生产企业、使用单位、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等方面的意见。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当覆盖全省各相关地区。 |
16 | 第十五条【报审】起草单位应当采纳合理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地方计量技术规范送审稿及编制说明、试验报告、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征求意见汇总表等有关材料,报送省局进行审定。对未采纳的意见,需要说明不采纳的理由。 |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当采纳合理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送审稿及编写说明、试验报告、误差分析、征求意见汇总表等有关附件,报送省局进行审定。对未采纳的意见,需要说明不采纳的理由。 |
17 | 第十六条【组织审定】省局组织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送审稿进行专家审定。审定一般以会议方式进行,对于工作原理和检定/校准方法较为简单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也可进行函审。 | 第十六条 省局组织对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送审稿进行专家审定。审定一般以会议方式进行,对于工作原理和检定/校准方法较为简单的校准规范也可进行函审。 |
18 | 第十七条【专家组组成】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审定专家人选由省局确定,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由计量机构、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行业组织、高校和科研机构等有关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包含 1名相关国家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应邀请利益相关方的代表参加审定。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审定会议由省局或省局委托的单位主持。 | 第十七条 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审定专家人选由省局确定,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由计量技术机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行业组织、大专院校等有关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包含1名相关国家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应邀请利益相关方的代表参加审定。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审定会议由省局或省局委托的单位主持。 |
19 | 第十八条【审定内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审定专家组应当审定下列内容: (一)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以及与相关国家、行业技术性文件的协调性; (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文本的规范性、严谨性以及试验报告、误差分析和不确定度评定报告; (四)不得设置限制企业合法经营或妨害公平竞争的条款; (五)意见采纳情况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 | 第十八条 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审定专家组应当审定下列内容: (一)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以及与相关国家、行业技术性文件的协调性; (二)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文本的规范性、严谨性以及试验报告、误差分析和不确定度评定报告; (四)不得设置限制企业合法经营或妨害公平竞争的条款; (五)意见采纳情况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 |
20 | 第十九条【审定表决】会议审定意见采取专家组投票方式表决,至少应获得专家组总人数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方为通过,并由专家组组长在审定意见上签字确认。 函审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回函赞成方为通过,必须附每位专家的函审意见和组长汇总的审定意见。 | 第十九条 会议审定意见采取专家组投票方式表决,至少应获得专家组总人数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方为通过,并由专家组组长在审定意见上签字确认。 函审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回函赞成方为通过,必须附每位专家的函审意见和组长汇总的审定意见。 |
21 | 第二十条【审定结果处理】审定意见为通过但须修改完善的,起草单位应根据审定意见,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送审稿再次进行修改,经审定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后,形成报批稿报省局批准。审定意见不通过的,起草单位应根据专家审定意见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进行修改后,由省局重新组织审定。 | 第二十条 审定意见为通过但须修改完善的,起草单位根据审定意见,对送审稿再次进行修改,经审定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后,形成报批稿报省局批准。审定意见不通过的,起草单位根据专家审定意见对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进行修改后,由省局重新组织审定。 |
22 | 第二十一条【报批材料】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批材料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审、报批表; 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 编制说明; 专家组审定意见及相关材料; 试验报告; 误差分析、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 征求意见汇总表; 采用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及中译本; 根据有关规定必须的其它材料。 | 第二十一条 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报批材料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 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报审、报批表; (二) 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报批稿); (三) 编制说明; (四) 专家组审定意见及相关材料; (五) 试验报告; (六) 误差分析、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 (七) 征求意见汇总表; (八) 采用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及中译本。 |
23 | 第二十二条【公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应在省局政务网公示(其中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还应在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的网站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月。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组织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评估。如需进行相应修改的,修改后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应重新公示。 | 第二十二条 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报批稿应在省局政务网公示(其中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还应在总局指定的网站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月。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组织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评估。如确需进行相应修改的,修改后的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报批稿应重新公示。 |
24 | 第二十三条【批准】经公示无异议的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批准实施,地方计量校准规范经省局分管领导审定后批准实施。新制定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一般在批准三个月后实施,修订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一般在批准六个月后实施。 | 第二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批准实施,计量校准规范经省局分管局领导审定后批准实施。 |
25 | 第二十四条【发布】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批准后,省局赋予编号并统一发布。 省局对批准发布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目录予以公告,文本通过公开渠道予以公布。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文本应同时在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的网站公布。 | 第二十四条 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批准后,省局赋予编号并统一发布。 省局对批准发布的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目录予以公告,文本通过公开渠道予以公布;检定规程文本应同时在总局指定的网站公布。 |
26 | 第六章 后续管理 | 第六章 修订和废止 |
27 | 第二十五条【修订或废止的触发】如发生现有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与当前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相应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引用文件发生重大变更、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导致现有计量技术规范整体或部分条款不适用等情况,相应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应予修订或废止。 | 第二十五条 如发生现有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与当前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相应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发布实施、引用文件发生重大变更、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导致现有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整体或部分条款不适用等情况,相应技术规范应予修订或废止。 |
28 | 第二十六条【修订或废止的提出】主要起草单位应对已发布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进行有效性跟踪,当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述情况时,应在三十日内向省局提出修订或废止的建议。省局收到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修订或废止的建议后,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评估并处理。 | 第二十六条 主要起草单位应对起草的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进行有效性跟踪,当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述情况时,应及时向省局提出修订或废止的建议。 |
29 | 第二十七条【评估】省局每年组织对发布实施或距最近一次评估时间达到5年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合法合规性、科学性、适用性、协调性以及应用情况。必要时,省局可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估结论进行评审。 评估后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不需修改的,确认继续有效,年份号不变,在文本上注明确认有效的年份; (二)对需修订的,作为修订项目列入年度制定计划,情况紧急的,可立即组织修订。修订原则上由原起草单位负责,修订后地方计量技术规范顺序号不变,年份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对需废止的,省局公告废止。 根据评估结果产生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公示、批准和发布。 | 第二十七条 省局每年组织对发布实施或距最近一次复审时间达到5年的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进行复审。复审结果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公示和批准。 复审后的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不需修改的,确认继续有效,年份号不变,在文本上注明确认有效的年份; (二)对需修订的,作为修订项目列入年度制定计划,原则上由原起草单位负责修订,修订后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顺序号不变,年份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对需废止的,省局公告废止。 |
30 | 第二十八条【实施时间】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X月X日起实施。原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8月11日发布的《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9月10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