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2021年7月29日,辽宁省抚顺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进行液化石油气罐车定期检验时,检验人员无证上岗,在未置换罐内介质的情况下,使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导致发生了1人死亡、4人受伤的爆炸事故。近期,国内还发生了多起由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混乱引发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移动容器)相关事故。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移动容器定期检验、使用安全管理行为,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1〕8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动容器检验机构自查自纠,严格规范检验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移动容器实施定期检验应当在核准证注明的本机构检验场地内进行。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金华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和衢州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等具备相应资质的移动容器检验机构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2020年6月1日以来检验的所有移动容器,内容包括移动容器的基本情况、实施检验的地点、检验项目、检验结论、存在的问题等。对本机构在核准的检验场地外实施定期检验的移动容器,检验机构要对照检验规则对检验报告进行复核,凡是未严格按照检验规则的规定实施检验的,应当在全国移动式压力容器智慧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主动撤回定期检验报告,并与使用单位协商后在经核准的检验场地内重新实施定期检验。
各移动容器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项目、内容和程序要求实施检验,确保检验工作质量。持续改进和有效运行检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要认真做好检验前安全防护和检验准备工作,对于相关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案规定需要内部检验或气压(密)试验的送检设备,必须确认罐内气体取样分析结果符合相应标准规定并由检验师签字后,方可进入罐内实施检验作业或者对罐体进行气压(密)试验等,确保检验工作安全。
二、移动容器充装使用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
各移动容器充装和使用单位要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执行“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充装、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一是落实相关制度措施。建立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移动容器安全技术档案,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和岗位职责,认真落实移动容器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确保装卸过程中移动容器作业人持证上岗,制定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并开展演练,加强人员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二是加强问题隐患排查治理。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和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日志管理,重点排查充装软管的使用和试验情况,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立查立改。按照相关规范和软管制造厂家的规定,在设计使用寿命期限内定期对充装软管进行耐压试验。三是严格落实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申报并接受检验,在送检设备时,应当重点关注检验机构资质项目、检验场地是否在核准书注明等相关信息。对需要进行内部检验的盛装易燃、易爆、助燃、毒性或者窒息性介质的移动容器,应当对罐体开展残液(气)处理、中和消毒、蒸汽吹扫、通风置换、清洗等检验前准备工作,并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内部打磨、焊缝清理等技术性处理,确保检验机构安全、顺利开展定期检验工作。
三、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察执法,依法严厉打击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根据年度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结合推广应用“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系统,提高对移动容器检验机构和充装单位、使用单位的检查比例和频次。要发挥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力量,全面摸排外省检验机构未经核准在本辖区内设置检验场地和开展检验工作的情况。要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执法稽查机构等形成合力,充分发挥监察执法的震慑作用。
(一)检验机构。重点检查违反检验规则、弄虚作假和不在本机构移动容器检验场地实施检验等问题,对不进行自查、不如实上报的检验机构,或未经核准在省内设置检验场地的外省检验机构,一经查实,要严格依法处理并上报总局暂停该机构在全国移动式压力容器智慧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的使用权限。
(二)充装单位。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取得许可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充装作业,人员、场地和设备设施等资源条件是否持续满足许可要求,安全管理人员、充装人员和检查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充装前、后记录等制度是否规范执行,以及充装单位在用的储罐、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是否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申报检验和建立相应的安全技术档案等,对存在的问题隐患,要责令充装单位立即整改到位。对检查发现的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容器、超许可范围从事充装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三)使用单位。重点检查在用移动容器是否办理使用登记,是否落实定期检验并在检验有效期内,是否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落实管理责任人员,是否制定相应的事故专项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随车资料是否齐全等情况。对于将移动容器向不合规的检验机构、检验场地送检的使用单位,或者利用移动容器直接向气瓶进行充装的使用单位,要依法严厉打击,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请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移动容器充装单位和使用单位。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金华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和衢州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等移动容器检验机构要认真填写《移动式压力容器自查总结表》(附件1),形成自查、整改工作情况总结,于2022年1月30日前一并报送所在地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要认真填写《移动式压力容器监督检查情况表》(附件2),汇总相关移动容器检验机构的自查、整改情况和辖区内摸排、依法查处情况,形成总结报告,于2022年2月9日前一并通过浙政钉报送省局特种设备处。联系人,蔡刚毅,0571-89761308。
附件:1.移动式压力容器自查总结表
2.移动式压力容器监督检查情况表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