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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公开日期: 2022-06-27

宁波皇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案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6-27 15:11 字体:[       ] 浏览次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市监处罚〔2022〕21号;
      案件名称:宁波皇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宁波皇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柳明;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从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7月,当事人接受他人委托开展了50件的专利申请代理业务,共收费83150元。扣除当事人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税费1125.86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纳的官费1137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70649.14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申请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配合案件调查,本局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0649.14元;
2.罚款141298.28元(违法所得的2倍)。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11947.42元(贰拾壹万壹仟玖佰肆拾柒元肆角贰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