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交通局、水利局、海关,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8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检测发〔2022〕81号)等文件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药监局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两个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监管
(一)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联合监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提高抽查比例,开展联合检查。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未按规定采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市场监管或者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检验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并实施停止采信监测数据结果等失信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联合监管
各地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浙江车辆检测“一件事”集成改革要求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实施重点监管,提高抽查比例,严厉打击替代检测、不检测出报告、篡改检验数据、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控制装置参数、减少检验项目等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资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监管部门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整治检查要结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市监信〔2022〕1号)有关要求组织落实,原则上抽查比例不低于50%。省市场监管局已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制定联合计划,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接收计划,制定联合检查任务、抽取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
二、开展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一)对通信基站辐射监测机构开展联合检查
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将抽取一定数量的辐射监测报告进行技术复核,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计划抽查机构数4家。
(二)对自然资源领域检验机构开展联合检查
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自然资源厅对自然资源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共同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情况,以及出具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
(三)对水利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联合检查
省市场监管局、省水利厅对水利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联合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以及检验检测报告是否规范、真实。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
(四)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联合检查
省市场监管局联合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对省内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情况,以及检验鉴定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公正。计划抽查机构数6家。
(五)对油品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省市场监管局对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油品检测领域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技术能力情况,以及是否严格依据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客观、公正、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
(六)对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省市场监管局结合检验检测认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检查督查,对食品、个体防护装备等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未按照标准实施检测;使用未检定或校准的仪器设备开展检测;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减少遗漏规定检测项目,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计划抽查机构数31家。
现场检查期间,部分领域联合检查任务,经省局联合制定计划后,将下发到各地组织实施,请各地相关监管部门、执法部门要强化联动,并在执法检查人员配备上予以支持配合。
三、开展各地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一)突出重点领域监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疫情防控以及检验检测认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对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检验检测领域纳入重点监管,加大对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食品检测、油品检验、自然资源检测、水利领域检测、进出口商品检验、化妆品检测等领域的监督检查力度,整体抽查比例不低于25%。对于2021年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问题、2021年以后新申请资质认定的机构,如按照规定的抽查比例未被随机抽到的,应将这类机构增补为检查对象。
(二)加大部门联合监管
持续巩固完善检验检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针对实施重点监管的领域,各地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道路运输管理、海关等部门要结合区域实际,参照省级部门分工,积极组织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共同强化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联合确定检查内容和检查方式,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依据和处理程序,发挥好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
(三)发挥综合监管合力
各地监管部门要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基础上,积极创新监管手段。以机动车等领域分级评价结果为抓手,结合监管对象行业特点,开展差异化监管,对信用风险等级较高、评价等级较差、失信黑名单的机构增加检查次数或提高抽取比例和频次,注重通过举报、投诉信息等渠道主动发现问题,形成精准化监管。对于信用评分高、风险等级低的检查对象调低抽取比例和频次,实现对不同信用风险程度的企业差异化监管,提高监管精准性和问题检出率。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同一年度内对风险等级低、信用水平高的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
(四)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对检查中发现的检验检测机构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各地相关监管部门应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严厉打击不实、虚假等检验检测违法行为。涉嫌罚罪的,要加强行刑衔接,及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风险自查整改
各检验检测机构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严格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保证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完整、客观、真实和可追溯。恪守职业道德,独立于出具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承担社会责任,主动接受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如实填写《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详见附件1)。对于发现的风险隐患要及时反思、准确分析、有效改进,切实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发生。各检验检测机构应于2022年10月15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并形成自查报告以备待查。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辖区检验检测机构协调对接,及时将自查整改工作要求部署到位。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认真谋划、周密部署,联合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的组织协调,切实加强人员、物品、技术装备保障,确保全面完成本次工作任务。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积极履职尽责,切实在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上形成工作合力。通过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联合惩戒,有力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三)严守工作纪律。应当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不得让被检查对象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受被检查对象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等。
(四)落实信息公开。各地监管部门要坚持依法公开原则,依法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基本信息、结果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强化结果报送。请各市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对检验检测机构年度监管工作总结,加强典型案例报送,并于11月7日前报送本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详见附件2)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 秦伟浩,057189761534;
省公安厅 徐金华,057187288025;
省自然资源厅 刘杰,057188877223;
省生态环境厅 施枭彬,0571-28869041;
省交通运输厅 单翠霞,057187820165;
省水利厅 邹嘉德,057187826615;
杭州海关 沈毅媛,057181100450;
宁波海关 张长青,057489092306;
省药监局 李平,057188903215。
附件:1.2022年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2.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水利厅
杭州海关 宁波海关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1日
附件1
2022年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本自查表由检验检测机构自行填写并保存,以备抽查)
基本信息 | 法人单位名称 (必须与营业执照 或法人证书一致) | 单位地址 |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 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取得资质认定的情况 | 被授权机构 名称 | 证书 编号 | 发证机关 名称 | 批准 日期 | 有效 日期 | 最高 管理者 | 最高管理者 联系电话 | 技术 负责人 | 授权 签字人 | |||
是否直接在电商平台开展业务 | 是否通过中介在电商平台开展业务 | 2021-2022年通过电商平台接单出具报告数 | ||||||||||
近三年参加能力验证的次数 | 近三年被监督检查的次数 | 是否有通过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能力项目参数 | ||||||||||
序号 | 自查内容 | 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 | 是否发现问题 (选择) | 问题描述 | ||||||||
1 | 机构应为依法成立,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 检查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授权文件: (1)企业性质的,应取得营业执照; (2)事业、机关应取得编办批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社团法人应取得民政部门批准的社团法人证书; (4)其他组织应当取得相应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非独立法人的,应获得所属法人的授权,有授权文件及不干预检验检测活动的声明(或文件)。 (6)机构如果已经依法终止,应向审批部门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 (是/否/不适用) | |||||||||
2 | 机构依法设立的异地分支机构,应通过资质认定。 | 检验检测机构的异地分支机构应取得资质认定,分场所应纳入资质认定范围。 | (是/否/不适用) | |||||||||
3 | 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地位。 | (1)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中应包括检验、检测或与之相关的内容。 (2)如机构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采取措施确保这些活动不影响其检验检测的独立性、公正性。 (3)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不应包含所检验检测对象的生产、销售、研发、维修等影响公正性的内容。 (4)机构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中应有确保检验检测公正性、独立性以及数据、结果和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的规定。 (5)机构是否存在接受影响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公正性的行为,如利用“国家中心”“省级中心”牌子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政策性业务进行有违公正性的不正当市场竞争情况。 (6)机构是否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 | (是/否/不适用) | |||||||||
4 | 机构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 机构应在其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中规定保密措施,保证检验检测活动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外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 (是/否/不适用) | |||||||||
5 | 在资质认定证书的能力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 (1)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能力附表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和项目参数等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检查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况。 (2)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注销或吊销,不得继续为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者结果。 (3)机构应在资质认定证书授权时间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 (是/否/不适用) | |||||||||
6 | 检验检测过程规范要求。 | (1)机构及其人员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2)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检查是否与委托人作出约定。 | (是/否/不适用) | |||||||||
7 | 人员管理要求。 | (1)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2)检验检测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知识和培训经历,满足相关岗位要求;授权签字人具有满足规定要求的技术能力。法律法规对检验检测从业人员有执业资格规定或者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报告,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领域范围内签发报告。 | (是/否/不适用) | |||||||||
8 | 数据和信息管理要求。 | 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6年。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是/否/不适用) | |||||||||
9 | 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要求。 | (1)现有环境、设施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要。 (2)现有仪器设备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要。 (3)现有人员能够满足检验检测需要。 (4)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各项管理文件制定合理,员工对质量管理相关要求认同、熟悉并有效运用。 (5)在环境、设施、设备及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时,不存在擅自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行为。 | (是/否/不适用) | |||||||||
10 | 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 (1)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实施检验检测活动。 (2)原始记录与检验检测报告具有可溯源性。 (3)检验检测报告用语规范,依据明确;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 (是/否/不适用) | |||||||||
11 | 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 | (1)机构应制定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规定。 (2)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以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 (3)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4)不存在其他错误使用资质认定标志的行为。 | (是/否/不适用) | |||||||||
12 | 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要求。 | 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以下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情形: (1)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 (2)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 (3)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 (4)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 | ||||||||||
13 | 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要求。 | 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存在以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情形: (1)未经检验检测; (2)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 (3)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 (4)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 (5)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 | (是/否/不适用) | |||||||||
14 | 规范实施分包。 | (1)若存在分包需求,应制定有关分包规范实施的管理文件。 (2)实施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事先取得委托方的同意,分包给已经取得相关项目资质认定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情况和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3)与分包方签署的分包合同、分包方提供的完整报告应当归档,妥善保存。 | (是/否/不适用) | |||||||||
15 | 机构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 (1)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内容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向资质认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2)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检验检测标准或方法等内容发生变更时,是否及时申请变更或承诺报送。 | (是/否/不适用) | |||||||||
16 | 按要求上报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 | (1)制定按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的制度,并按《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相关统计信息。 (2)归档保存历年上报的年度报告、统计数据,检查资质认定部门网上系统本机构提交数据的情况。 (3)是否按季度上报检测报告编号。 | (是/否/不适用) | |||||||||
17 | 参加能力验证。 | 制定制度,按要求参加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或机构之间开展能力比对。检查本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和结果。 | (是/否/不适用) | |||||||||
18 | 落实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 是否建立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对本机构涉及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是否采取安全管理措施。 | (是/否/不适用) | |||||||||
19 | 履行信息公示、状况报告、规范合同签订等义务情况。 | (1)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取得的资质许可证书、认可证书。公示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2)在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被检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强制性标准,可能存在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的,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3)是否规范签订检验检测服务合同。 (4)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且面向社会接受委托的,向社会公布其资质许可范围内能够提供的检验检测项目,并提供检验检测服务。 | (是/否/不适用) | |||||||||
20 | 未加盖CMA章检测报告 | (1)是否在资质认定证书空档期出具未加盖CMA章的检查报告 (2)是否在报告显著位置(如扉页、备注栏)明示检验检测能力不在资质认定范围内。 (3)是否为科研、结果、企业内部质量控制、企业产品研发等目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且合同约定该数据、结果仅限特定委托方内部使用。 | (是/否/不适用) | |||||||||
21 | 规范保存原始记录 | (1)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是否按照时限要求进行保存 (2)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是否包含:委托合同、检测记录、检测报告等主要原始凭证。 (3)原始记录是否一报告一档案编码存档 | (是/否/不适用) | |||||||||
22 | 仪器设备规范管理 | (1)是否存在仪器设备超期为校准或检定仪器设备 (2)是否对仪器设备量值溯源证书进行符合性确认,包括校准、检定的仪器 (3)仪器设备状态标识是否准确。 (4)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维护记录是否完整,可追溯。 | (是/否/不适用) | |||||||||
本检验检测机构承诺:以上信息填写属实,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签字) 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
领域 | 部门联合情况(部门名称) | 全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 (包括批办、申诉投诉、信访、“双随机、一公开”等) | “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情况 | ||||||||||||
现场检查机构数(家) | 处理/处罚情况 | 移送司法机关(起) | 抽取情况 | 处理/处罚情况 | 移送司法机关(起) | ||||||||||
查处违法违规案件(起) | 其中:责令改正/整改(家) | 撤销/注销(家) | 罚没款(万元) | 现场抽查机构数(家次) | 抽取比例(%) | 占本年度监督检查机构比例(%) | 查办违法违规案件数量(起) | 其中:责令改正/整改(家) | 撤销/注销(家 | 罚没款(万元) | |||||
生态环境监测 | |||||||||||||||
机动车检验 | |||||||||||||||
自然资源 | |||||||||||||||
水利水质 | |||||||||||||||
进出口商品检验 | |||||||||||||||
医疗器械 | |||||||||||||||
食品检验 | |||||||||||||||
化妆品检验 | |||||||||||||||
油品检验 | |||||||||||||||
其他1 | |||||||||||||||
其他2 | |||||||||||||||
··· | |||||||||||||||
总数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9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