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强制性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开性,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标准化条例》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事项听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拟于2023年12月26日举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送审文本)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等进行听证。
二、听证代表构成及产生方式
(一)人员构成
本次听证会拟确定听证代表人数13人。其中,相关企业代表5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2人,社会普通公民1人,有关行政机关代表1人,有关行业协会代表1人,行业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2人,法律工作者1人。
(二)产生方式
本次听证会听证代表由自愿报名和推荐方式产生。其中,相关企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采用自愿报名、随机抽取产生;社会普通公民、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代表、行业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等由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相关省级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等推荐产生。自愿报名人员可从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http://zjamr.zj.gov.cn/)和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http://sthjt.zj.gov.cn/)下载并填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听证代表及旁听人报名表》,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于2023年11月28日前发送电子邮件至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zjbz2012@126.com;联系人:唐建辉;联系电话:0571-89761625)。
三、本次听证会设旁听席,旁听人名额不超过3人。旁听人可从自愿报名参加听证会并愿意作为旁听人的人员中产生。旁听人在听证会上不发表意见;如有意见、建议,可在会后以书面形式告知省市场监管局。
特此公告。
附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听证代表及旁听人报名表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
附件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听证代表及旁听人报名表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文 化 程 度 | 身份证 号码 | |||||||
工 作 单 位 | 职 务 /职 称 | |||||||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
联 系 方 式 | 电 话 | 传 真 | ||||||
手 机 | 电 子 邮 箱 | |||||||
是否参加过 听证会 | 是否愿意作为 旁听人 | |||||||
需要说明的 其他情况 | (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请在此栏予以说明) | |||||||
所在单位意见 | (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需所在单位出具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为提高强制性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开性,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标准化条例》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事项听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拟于2023年12月26日举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送审文本)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等进行听证。
二、听证代表构成及产生方式
(一)人员构成
本次听证会拟确定听证代表人数13人。其中,相关企业代表5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2人,社会普通公民1人,有关行政机关代表1人,有关行业协会代表1人,行业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2人,法律工作者1人。
(二)产生方式
本次听证会听证代表由自愿报名和推荐方式产生。其中,相关企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采用自愿报名、随机抽取产生;社会普通公民、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代表、行业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等由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相关省级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等推荐产生。自愿报名人员可从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http://zjamr.zj.gov.cn/)和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http://sthjt.zj.gov.cn/)下载并填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听证代表及旁听人报名表》,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于2023年11月28日前发送电子邮件至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zjbz2012@126.com;联系人:唐建辉;联系电话:0571-89761625)。
三、本次听证会设旁听席,旁听人名额不超过3人。旁听人可从自愿报名参加听证会并愿意作为旁听人的人员中产生。旁听人在听证会上不发表意见;如有意见、建议,可在会后以书面形式告知省市场监管局。
特此公告。
附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听证代表及旁听人报名表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
附件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听证代表及旁听人报名表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文 化 程 度 | 身份证 号码 | |||||||
工 作 单 位 | 职 务 /职 称 | |||||||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
联 系 方 式 | 电 话 | 传 真 | ||||||
手 机 | 电 子 邮 箱 | |||||||
是否参加过 听证会 | 是否愿意作为 旁听人 | |||||||
需要说明的 其他情况 | (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请在此栏予以说明) | |||||||
所在单位意见 | (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需所在单位出具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