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10/2024-678524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发布机构: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24-10-14
关于《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 10- 14 17: 49 浏览次数:( )

【文字解读】关于《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更好保护经营主体财产权利,激发市场经营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事项清单》)。

一、制定意义

一是进一步深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对不存在证据损毁、危害发生或危险扩大等可能性的,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有助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是创新市场监管领域柔性监管方式的有益探索。

二是深入实施我省市场监管“对标攀高”计划、推动工作提质增效的需要。这项工作是省市场监管局今年“对标攀高”计划的重要内容。借鉴吸收长三角其他省市优秀做法,针对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梳理发布《事项清单》,可以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降低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进一步展现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三、主要内容

《事项清单》一共22项。一是以清单的形式规定在6个业务领域(食品监管、广告监管、市场主体监管、知识产权监管、产品质量监管、药品化妆品监管等)的22个情形中,对不存在证据损毁、危害发生或危险扩大等可能性的,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二是当事人违法行为未列入清单,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规定情形的,原则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适用范围

《事项清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适用范围是全省市场监管和药品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