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暂行管理办法
来源: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 07- 12 09: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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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工作机制,正确引导、妥善处置市场监管舆情,结合省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舆情,是指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反映的涉及市场监管工作和形象的报道及评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省局建立舆情监测与应对处置工作机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处室、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应对处置、准备口径等相关工作,指定一名处级领导干部负责本单位的舆情应对处置工作,直接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的舆情相关事宜;同时指定一名网络舆情联络员,负责联络事宜。

第四条 涉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舆情,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涉事责任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地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应对处置。当发生特别重大舆情事件,应及时报送省局。

第五条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工作。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要建立健全舆情监测和应对机制,明确舆情工作负责人、单位及联络员。各单位形成分管领导统一指挥、网络舆情联络员沟通反馈、各单位积极配合的工作格局。

 

第三章 舆情监测

第六条  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办公室组织新闻中心等相关单位开展涉及市场监管舆情信息的监测工作,通过建立和使用舆情监测平台及其专业服务,迅速捕捉相关报道评论,密切跟踪舆情走向,做到及时发现、全面收集、数据分析、实时汇报、加强预警。

第七条  舆情收集与预警。根据舆情监测信息,新闻中心编发《今日舆情》等舆情信息,及时反映市场监管日常舆情动态。将市场监管领域发生的重大舆情案例及时编发舆情专报,同时按月度、季度等时间节点总结编写月度、季度及半年度舆情分析报告。各类舆情报告经办公室审核、报省局领导同意后转达相关单位。

第八条  舆情反馈。省局各处室、单位、各市(县、区)局应关注业务职能所涉领域以及辖区内的舆情动态,对办公室预警的舆情以及自身发现的可能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工作动态或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置,及时通过办公室向局领导通报处置情况。

第九条  建立重大敏感网络舆情信息协作工作制度,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做好每月重大敏感网络舆情风险点报送工作。

 

第四章 舆情分级与应对处置

第十条 舆情分级。根据网络舆情的影响力和发展态势,将舆情分为三级:一级(特别重大)舆情、二级(重大)舆情、三级(一般)舆情。

一级(特别重大)舆情是指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有可能形成重大网络热点事件的苗头性舆情,或本属二级舆情,因处置不当,导致发展态势进一步扩大的网络舆情。

二级(重大)舆情是指网上影响较大、可能会引发网络热点事件的舆情,或本属三级舆情,因处置不当,导致发展态势进一步扩大的网络舆情。

三级(一般)舆情是指网站的一般爆料、投诉、普通诉求等方面需要及时解决的网络舆情。

第十一条 舆情研判。各处室和有关单位根据办公室提供的舆情监测信息,视情况协调相关处室按照舆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判定舆情等级并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二条 依据综合研判确定的舆情等级,实行分类处置。

(一)一级(特别重大)舆情,在限定时间内将事件通报至省局主要领导和舆情事件涉及的主要单位负责人。省局根据舆情研判情况启动舆情应急处置预案。在限定时限内通过发布权威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吹风会、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进行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二)二级(重大)舆情,在限定时间内,涉事单位将事件通报至省局主要领导。由涉事单位研判讨论应对方案,并根据最新舆情发展趋势,提出处置方案。

(三)三级(一般)舆情,以舆情快报形式发出预警,借由专业软件搜集归纳市场监管系统内部热点新闻信息,每日一期纸质快报,呈报省局领导,印发至各单位,予以关注。

第十三条 舆情回应。由局领导视情组织相关单位开展重大和特别重大舆情的回应工作。舆情回应包括准备口径、组织回应、舆情跟踪和评估总结。

(一)准备口径。由相关单位研究拟定回应口径,并报省局领导审定。同时,经省局领导同意,视情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上报,通报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等单位,并按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组织回应。各单位根据舆情发展情况,制定舆情回应方案,报省局领导审定,由省局领导确定主回应人后,通过发布新闻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吹风会、接受记者采访、要求专家解读等形式,回应社会关切。省局相关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回应舆情。

(三)舆情跟踪。舆情回应后,由新闻中心及相关单位持续跟踪监测舆情,并根据舆情变化趋势研判决定是否需要准备后续回应口径。

(四)评估总结。根据舆情处理速度、社会影响、舆论反馈等因素进行评估总结,重大舆情和特别重大舆情得到有效处置后,各单位要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反思,对下阶段舆情走势进行分析研判。

第十四条  对因为网络舆情处置不力,或不按要求开展舆情引导,迟报、瞒报、漏报、谎报信息,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发布和泄露信息,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上报省局领导,进行通报处理,各单位、市(县、区)局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同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舆情应对处置档案,将优秀的舆情应对案例记录在案,将总结报告存入案例库,为应对未来的网络舆情提供指导借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参照本办法,在同级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结合当地情况制定本单位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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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4-07-12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暂行管理办法

来源: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 07- 12 09: 19 字体:[ ] 浏览次数:( )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工作机制,正确引导、妥善处置市场监管舆情,结合省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舆情,是指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反映的涉及市场监管工作和形象的报道及评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省局建立舆情监测与应对处置工作机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处室、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应对处置、准备口径等相关工作,指定一名处级领导干部负责本单位的舆情应对处置工作,直接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的舆情相关事宜;同时指定一名网络舆情联络员,负责联络事宜。

第四条 涉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舆情,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涉事责任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地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应对处置。当发生特别重大舆情事件,应及时报送省局。

第五条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工作。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要建立健全舆情监测和应对机制,明确舆情工作负责人、单位及联络员。各单位形成分管领导统一指挥、网络舆情联络员沟通反馈、各单位积极配合的工作格局。

 

第三章 舆情监测

第六条  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办公室组织新闻中心等相关单位开展涉及市场监管舆情信息的监测工作,通过建立和使用舆情监测平台及其专业服务,迅速捕捉相关报道评论,密切跟踪舆情走向,做到及时发现、全面收集、数据分析、实时汇报、加强预警。

第七条  舆情收集与预警。根据舆情监测信息,新闻中心编发《今日舆情》等舆情信息,及时反映市场监管日常舆情动态。将市场监管领域发生的重大舆情案例及时编发舆情专报,同时按月度、季度等时间节点总结编写月度、季度及半年度舆情分析报告。各类舆情报告经办公室审核、报省局领导同意后转达相关单位。

第八条  舆情反馈。省局各处室、单位、各市(县、区)局应关注业务职能所涉领域以及辖区内的舆情动态,对办公室预警的舆情以及自身发现的可能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工作动态或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置,及时通过办公室向局领导通报处置情况。

第九条  建立重大敏感网络舆情信息协作工作制度,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做好每月重大敏感网络舆情风险点报送工作。

 

第四章 舆情分级与应对处置

第十条 舆情分级。根据网络舆情的影响力和发展态势,将舆情分为三级:一级(特别重大)舆情、二级(重大)舆情、三级(一般)舆情。

一级(特别重大)舆情是指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有可能形成重大网络热点事件的苗头性舆情,或本属二级舆情,因处置不当,导致发展态势进一步扩大的网络舆情。

二级(重大)舆情是指网上影响较大、可能会引发网络热点事件的舆情,或本属三级舆情,因处置不当,导致发展态势进一步扩大的网络舆情。

三级(一般)舆情是指网站的一般爆料、投诉、普通诉求等方面需要及时解决的网络舆情。

第十一条 舆情研判。各处室和有关单位根据办公室提供的舆情监测信息,视情况协调相关处室按照舆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判定舆情等级并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二条 依据综合研判确定的舆情等级,实行分类处置。

(一)一级(特别重大)舆情,在限定时间内将事件通报至省局主要领导和舆情事件涉及的主要单位负责人。省局根据舆情研判情况启动舆情应急处置预案。在限定时限内通过发布权威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吹风会、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进行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二)二级(重大)舆情,在限定时间内,涉事单位将事件通报至省局主要领导。由涉事单位研判讨论应对方案,并根据最新舆情发展趋势,提出处置方案。

(三)三级(一般)舆情,以舆情快报形式发出预警,借由专业软件搜集归纳市场监管系统内部热点新闻信息,每日一期纸质快报,呈报省局领导,印发至各单位,予以关注。

第十三条 舆情回应。由局领导视情组织相关单位开展重大和特别重大舆情的回应工作。舆情回应包括准备口径、组织回应、舆情跟踪和评估总结。

(一)准备口径。由相关单位研究拟定回应口径,并报省局领导审定。同时,经省局领导同意,视情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上报,通报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等单位,并按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组织回应。各单位根据舆情发展情况,制定舆情回应方案,报省局领导审定,由省局领导确定主回应人后,通过发布新闻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吹风会、接受记者采访、要求专家解读等形式,回应社会关切。省局相关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回应舆情。

(三)舆情跟踪。舆情回应后,由新闻中心及相关单位持续跟踪监测舆情,并根据舆情变化趋势研判决定是否需要准备后续回应口径。

(四)评估总结。根据舆情处理速度、社会影响、舆论反馈等因素进行评估总结,重大舆情和特别重大舆情得到有效处置后,各单位要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反思,对下阶段舆情走势进行分析研判。

第十四条  对因为网络舆情处置不力,或不按要求开展舆情引导,迟报、瞒报、漏报、谎报信息,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发布和泄露信息,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上报省局领导,进行通报处理,各单位、市(县、区)局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同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舆情应对处置档案,将优秀的舆情应对案例记录在案,将总结报告存入案例库,为应对未来的网络舆情提供指导借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参照本办法,在同级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结合当地情况制定本单位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