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10/2015-677183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发布机构: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15-02-03
文号: 浙质量发〔2015〕1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30-2015-0001
有效性: 废止
关于印发《加强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 02- 03 00: 00 浏览次数:( )

ZJSP30-2015-0001

 

浙质量发〔2015〕12号


关于印发《加强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现将《加强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意见》印发你们,自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加强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

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意见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权下放工作的通知》(浙质法发〔2013〕251号)的要求,为确保行政审批工作质量,现就加强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的事中监督管理

(一) 切实提升承接能力。不断细化和完善制造计量器具行政许可作业指导书,切实提高指导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市、有关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市、县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相关制度,加大保障力度,全面增强省级委托计量行政许可业务能力,确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人员培训和行风廉政建设,严禁一切借行政许可名义搭车乱收费,严禁以任何借口增加企业负担,严禁以行政许可名义签订服务协议,严禁吃拿卡要。

(二)严格遵守受理范围。各市、县局要按照省质监局(以下简称省局)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作业指导书的规定实施许可工作,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受理内容。对企业主动申请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145号公告)内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的,一律不得违规受理。

(三)完善考评员选派机制。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现场考核考评组长和考评员由计算机信息系统从符合条件的考评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并实施计量考评员异地交叉、考评组长不得从相应型式评价实验室中选取、考评组长不得连续两次对同一企业进行考核等选派制度,增强现场考核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四)明确产品质量控制现场考核要求。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JJF1246)条款考核,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以下要求。

1.企业生产的产品在产品标准中有明确规定周期性型式试验要求的,按照产品标准规定执行,在复查考核时由企业向考评组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可以由企业检测出具、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出具)。截至本文件发文之日,国家重点管理的九大类计量器具中只有称重传感器(GB/T7551)、热量表(CJ/T128)、电子远传水表(CJ/T224)在其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中明确要求“周期性型式试验”(每三年做一次型式试验)。

2.产品标准中无明确规定周期性型式试验要求的,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型式试验报告。考核组应结合JJF1246第条款的考核要求、出厂检验及许可证有效期内接受质监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五)提高工作透明度和效能。全省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逐步实现全事项全流程网上进行,并向申请人开放审批节点信息查询,为申请人和社会监督提供便利。各市、县局在对省局委托的计量器具制造许可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或对考核组考核结论作出否决意见,应经认真研究后,按照规定的集体决策程序做出决定。各地各单位要落实首问首办负责制、一次告知制等要求,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减少流转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2个工作日内受理或告知补正内容、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型式评价时间、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技术考核和企业整改时间除外),不得任意延长或延误行政许可时限。

二、严格型式评价实验室管理

(一)强化型式评价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各型式评价实验室要严格按照《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JJF1015)、《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编写导则》(JJF1016)的规定,不折不扣按照型式评价大纲完成型式评价工作。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工作过程内部质量监督,确保记录和被评价产品关键特征的可追溯性。

(二)明确型式评价大纲变化后有关要求。型式评价实验室应对本单位编制的型式评价大纲进行定期评估和完善,并根据型式评价大纲变化情况,及时将型式评价大纲最新文本和是否需要对原已批准的型式进行重新评价或部分项目评价的意见报送省局。相关意见应在省局政务网上公布。各型式评价实验室不得擅自通知企业再次评价。严禁型式评价实验室借助型式评价大纲变化开展任何形式的附加有偿服务,增加企业负担。

(三)加强型式评价实验室规划建设。根据企业区域分布和产业集聚度,科学合理布局型式评价实验室,引入竞争机制,适度增加技术能力水平较高的型式评价实验室数量,就地就近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促进我省计量仪器仪表产业发展。

三、加强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的事后监督管理

(一)明确事后监管职责。省局负责全省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后监督统一管理工作。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受省局委托,负责行政许可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市、县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立行之有效的事后监督检查制度。各市、县局可采取日常检查、飞行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结合当地实际,对辖区内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进行事后监督检查,上述检查也可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日常检查主要是对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工作进行的常规性监督检查,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内容重点是法制计量管理要求落实情况、行政许可受理范围和现场考核程序规范性、计量考评员资质和专业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各审批环节工作时限以及发证信息正确性等。

飞行检查主要是针对获得行政许可的企业开展事后检查而进行的突击性监督检查,检查内容重点是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纳入依法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行为;生产的计量器具与其型式批准证书是否一致;生产设施、出厂检验等情况是否持续保持获证时的条件等。飞行检查应对已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在许可有效期内至少覆盖一次。

专项检查主要是指对发生风险预警的计量器具获证企业,以及针对在日常检查和飞行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系统性问题而组织开展的全面监督检查,检查内容除了包括日常检查和飞行检查内容外,还可对获证计量器具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

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市、县局应限期改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对飞行检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市、县局应责令获证企业进行整改,存在严重问题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省局委托的行政许可,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按照《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委托监督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三)完善考评员监督管理机制。建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现场考核考评员工作质量评价制度,制定实施评价办法,通过事后检查、问卷测评以及信息系统数据挖掘等方式,对考评员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技术水平、评审公正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考评员使用挂钩。建立考评员约谈制度,及时纠正考评中存在的问题。完善考评员准入和退出机制,扩大市、县和质监系统外考评员的遴选面,将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中青年骨干充实到全省考评员库中,强化实践锻炼,加快培养一批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强的考评组长。对考核工作不负责任、强行要求企业购买指定的计量器具或违规向企业提出检定、测试要求等违反行风廉政有关规定的考评员,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考评员资格,列入黑名单,终身禁入考评员队伍。

(四)强化工作质量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定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工作质量考核细则,依托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形成的信息数据,对省局委托的行政许可工作进行实时动态考核,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并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对违规许可、检测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于不按规定要求办理省局委托行政许可事项,引起复议被撤销、行政诉讼败诉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相应的计量行政许可事项委托授权。 

 

附件:关于印发《加强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