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放行政审批权限,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为切实有效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省局于2013年11月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权下放工作的通知》(浙质法发〔2013〕251号),要求省局“业务处室要加强业务指导,确保委托下放事项的办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浙质法发〔2013〕251号文的要求,结合我省制造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的工作实际,发布了《加强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12、13、15、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5-21条、《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编写导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技术规程等,制定本办法。
现行计量法律法规规定“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国家重点管理类计量器具制造许可由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审批”,各市局从未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国家重点管理类计量器具制造许可事项,导致各市局不同程度表现出对省局下放的计量行政许可事项(制造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承接能力不适应,对部分技术评审环节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高质高效的工作秩序还在形成过程中。同时,因受技术专家水平、能力限制,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技术规范部分条款理解存在偏差,易导致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中出现问题。为此,我处根据计量相关法律法规、计量技术规范的规定,对“长三角”地区江苏、上海的做法进行了调研,征求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JJF1246)起草人的意见,结合我省制造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的工作实际情况,起草了“关于加强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通知”的征求意见稿,于2014年10月、11月两次征求了各市质监局、省计量院、省审查评价中心和部分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附后),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于2015年1月通过省局政务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上述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处对“加强制造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通知”进行了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意见送审稿。
意见送审稿结合我省实际,根据相关计量法律法规、计量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强化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的事中监督管理、严格型式评价实验室管理、加强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的事后监督管理”等三个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对基层质监部门在制造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中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指导性。具体内容如下:
1、强化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的事中监督管理。一是进一步完善考评员选派机制,实现由计算机系统从符合条件的考评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并实施计量考评员异地交叉等选派制度,增强现场考核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二是再次明确制造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受理范围。即对未列入国家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2005年145号公告)的计量器具,不得受理制造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三是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JJF1246)4.10.2条款考核方法进行细化,作出明确要求,以指导具体考核工作;四是进一步增强许可工作透明度和行政效率。要求各级质监部门要通过各自政务网将制造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全流程在网上公开,并全面、准确和及时公开许可相关信息,为申请人查询和社会监督提供便利;五是对各市局和有关县(市、区)局在对制造计量器具行政许可委托下放中遇到疑难问题,或对考核组考核结论作出否决意见的,应经认真研究后,按照规定的集体决策程序做出决定。
2、严格型式评价实验室管理。一是要求型式评价实验室强化内部质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74号令)、《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JJF1015)、《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编写导则》(JJF1016)的规定,强化内部质量控制,定期评估和完善型式评价大纲,并及时向省局备案。要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工作过程内部质量监督,确保记录和被评价产品关键特征的可追溯性;二是型式评价大纲发生变化后,型式评价实验室要及时向省局报告型式评价大纲发生变化的情况,未经省局同意,各型式评价实验室不得擅自通知企业对原已批准的型式进行重新评价或部分项目评价。同时,省局将及时在政务网上公布相关信息。三是加强型式评价实验室规划建设,提出省局将根据企业区域分布和产业集聚度,科学合理布局型式评价实验室,适度增加全省型式评价实验室数量,引入竞争机制,就地就近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促进我省计量仪器仪表产业发展。
3、加强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的事后监督管理。一是明确事后监管职责。省局负责全省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后监督统一管理工作。审查评价中心、省计量院受省质监局委托,负责行政许可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市、县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后监督管理工作。二是建立行之有效的事后监督检查制度,要求各市、县局采取日常检查、飞行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辖区内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进行事后监督检查,并对各类检查的内容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三是进一步完善考评员监督管理机制。建立考评员工作质量评价制度、约谈制度、准入和退出机制等制度,对考核工作不负责任、强行要求企业购买指定的计量器具或违规向企业提出检定、测试要求等违反行风廉政有关规定的考评员,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考评员资格,列入黑名单,终身禁入考评员队伍。四是强化工作质量考核和责任追究。完善行政许可工作考核机制,将依托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形成的信息数据,对省局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工作进行实时动态考核,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并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对不按规定要求办理省局委托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引起复议被撤销、行政诉讼败诉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相应的计量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放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