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10/2015-677195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发布机构: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15-08-17
文号: 浙质量发〔2015〕81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30-2015-0007
有效性: 废止
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 08- 17 00: 00 浏览次数:( )
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质量发〔2015〕81号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各省级授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关单位:

    《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8月11日

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

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的管理,确保我省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提高计量依法行政水平,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充分发挥计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校准规范的制定(含修订,以下同)、批准、发布、复审和废止。

第三条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或《浙江省纳入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尚未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确有迫切需要的,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可制定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以下简称“检定规程”)。

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或《浙江省纳入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可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计量监督管理的需要制定浙江省地方计量校准规范(以下简称“校准规范”)。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的统一管理和解释工作。

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起草单位负责已发布的技术规范的有效性跟踪和宣贯培训的配合工作。

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与技术规范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制定应遵循合法性、科学性、先进性、经济性和公开性原则。

第六条  鼓励各类计量技术机构、有关社会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积极承担或者参与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的研究、制订、咨询等工作。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社会法人组织及自然人可以根据需要,向省局提出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制定立项建议。省局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制定立项建议,也可依据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与计量监督管理的需要,提出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制定立项建议。

第八条 省局对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制定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组织专家论证。专家可从有关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高校和科研院所、生产和使用单位选取。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制定立项,应公开听证。

第九条  省局在专家论证或公开听证的基础上提出年度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制定计划草案。计划草案应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提交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省局正式印发年度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制定计划。

第十条 财政资金支持的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制定项目,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确定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起草单位。

第十一条  年度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制定计划发布后,有下列情形的,可进行调整:

(一)根据我省计量监督管理实际需要,亟需制定的,可以增补;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原因不宜制定的,可以撤销;

(三)确属特殊情况,可对项目内容进行调整。

调整的技术规范计划项目按本办法第八、九条的规定进行论证、公示和审定。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二条  省局向主要起草单位下达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制定任务书,明确制定时限等要求,督促检查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起草单位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JJF 1002)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 1071),在充分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形成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附件。附件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编制说明。阐明项目背景、编制工作简况、编写依据、与国际建议、国内外标准、规程规范等技术文件的兼容情况,对所规定的重要技术条款的依据和有关说明,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以及其它应当说明的事项。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还应说明实施规程的风险评估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贯彻实施规程的要求、措施等建议。修订还应列出和原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主要差异情况。

(二)试验报告。对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中所规定的计量性能、通用技术要求,应用规定的检定或校准条件、方法对其适用范围内的对象进行试验,用试验数据论证其适用性。

(三)误差分析。运用误差理论和不确定度评定方法分析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中所规定的计量性能、技术条件是否科学合理,应列出测量不确定度(误差)来源、类别、合成的方法及包含因子等,给出不确定度评定示例内容,提供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验证等。

(四)采用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及中译本。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附件征求有关计量技术机构、生产企业、使用单位、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等方面的意见。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当覆盖全省各相关地区。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当采纳合理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送审稿及编写说明、试验报告、误差分析、征求意见汇总表等有关附件,报送省局进行审定。对未采纳的意见,需要说明不采纳的理由。

 

第四章 审定

第十六条  省局组织对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送审稿进行专家审定。审定一般以会议方式进行,对于工作原理和检定/校准方法较为简单的校准规范也可进行函审。

第十七条  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审定专家人选由省局确定,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由计量技术机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行业组织、大专院校等有关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包含1名相关国家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应邀请利益相关方的代表参加审定。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审定会议由省局或省局委托的单位主持。

第十八条  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审定专家组应当审定下列内容:

(一)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以及与相关国家、行业技术性文件的协调性;

(二)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文本的规范性、严谨性以及试验报告、误差分析和不确定度评定报告;

(四)不得设置限制企业合法经营或妨害公平竞争的条款;

(五)意见采纳情况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会议审定意见采取专家组投票方式表决,至少应获得专家组总人数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方为通过,并由专家组组长在审定意见上签字确认。

函审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回函赞成方为通过,必须附每位专家的函审意见和组长汇总的审定意见。

第二十条  审定意见为通过但须修改完善的,起草单位根据审定意见,对送审稿再次进行修改,经审定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后,形成报批稿报省局批准。审定意见不通过的,起草单位根据专家审定意见对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进行修改后,由省局重新组织审定。

第二十一条 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报批材料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  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报审、报批表;

(二)  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报批稿);

(三)  编制说明;

(四)  专家组审定意见及相关材料;

(五)  试验报告;

(六)  误差分析、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

(七)  征求意见汇总表;

(八)  采用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及中译本。

 

第五章 批准与发布

第二十二条  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报批稿应在省局政务网公示(其中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还应在总局指定的网站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月。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组织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评估。如确需进行相应修改的,修改后的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报批稿应重新公示。

第二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批准实施,计量校准规范经省局分管局领导审定后批准实施。

第二十四条  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批准后,省局赋予编号并统一发布。

省局对批准发布的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目录予以公告,文本通过公开渠道予以公布;检定规程文本应同时在总局指定的网站公布。

 

第六章 修订和废止

第二十五条  如发生现有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与当前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相应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发布实施、引用文件发生重大变更、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导致现有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整体或部分条款不适用等情况,相应技术规范应予修订或废止。

第二十六条  主要起草单位应对起草的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进行有效性跟踪,当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述情况时,应及时向省局提出修订或废止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省局每年组织对发布实施或距最近一次复审时间达到5年的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进行复审。复审结果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公示和批准。

复审后的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不需修改的,确认继续有效,年份号不变,在文本上注明确认有效的年份;

(二)对需修订的,作为修订项目列入年度制定计划,原则上由原起草单位负责修订,修订后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顺序号不变,年份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对需废止的,省局公告废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自实施。

附件: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