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是开展计量活动的技术依据,是贯彻国家计量法律和法规的重要技术支持,也是计量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自80年代以来已发布实施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以下简称“规程”和“规范”)230余个,为确保我省计量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科技创新、贸易结算、公共安全、医疗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管理等方面计量新技术、新设备的涌现,目前规程和规范仍存在较大需求,但我省缺乏此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切实保障浙江省规程和规范制(修)订及后续管理工作有序进行,我局发布实施了《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及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条中规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2、《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计量校准机构提供计量校准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省或者委托合同约定的计量校准规范进行,并向委托方出具计量校准报告。”
3、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明确提出需及时制修订计量技术规范,满足量值溯源及计量执法需要,要加大经济发展、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力度,要加强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管理,促进计量技术规范协调统一。
4、《国家计量检定规范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6号)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立项、制定、审批、发布和复审等环节做出明确规定,相关条款可作为地方规程和规范管理的参考。
5、《质检总局关于取消部门及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备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14〕262号)要求“部门及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发布方应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参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明确计量检定规程立项、审定、审批、发布、复审等各项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并明确了若干管理要求。
6、《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14号)明确提出要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重点民生领域及生态文明建设、战略性产业发展等方面,制修订一批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每年不少于20个。
2014年9月-2015年3月底,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相关计量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进行研究,同时对上海、福建等地做法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结合我省当前规程和规范管理工作实际,起草了《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及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组织部分市局和计量技术机构人员开展专题研讨,在研讨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2015年5月至6月,就征求意见稿组织了二轮正式的意见征求,广泛征集相关处室、各市质监局、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省标准化研究院以及相关授权机构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其中15家单位进行了意见书面反馈,在吸纳了部分意见和建议后,再次对征求意见稿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7月3日开始局政务网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意见。
送审稿根据相关计量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规程和规范的立项、起草、审定、批准与发布、修订与废止等五个方面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涉及我省规程和规范全过程的管理。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了制定该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明确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我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校准规范的管理,其中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或《浙江省纳入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尚未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可制定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而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或《浙江省纳入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可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计量监督管理的需要制定浙江省地方计量校准规范;明确了省局负责规程和规范的统一管理,主要起草单位负责规程和规范有效性跟踪等工作,计量技术委员会和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按有关要求参与相关工作;提出制定规程和规范的总体原则:合法性、科学性、先进性、经济性和公开性;明确鼓励各类计量技术机构、有关社会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积极参与规程和规范相关工作。
(二)立项。明确规程和规范制(修)定项目来源,由社会公开征集和省局自主提出组成;规定年度制订计划应在专家论证或公开听证(必要时)基础上,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确定;明确了规程和规范制(修)订项目可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其主要起草单位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确定;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的条件加以限定,规定调整流程与正常立项流程一致。
(三)起草。规定起草工作应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JJF 1002)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 1071),在充分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进行;参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要求,规定起草工作必须形成编制说明、实验报告等书面材料;规定起草单位需征求相关技术机构、生产企业、使用方等单位意见,明确征求意见单位数不少于10家,意见采纳情况需书面汇总。
(四)审定。明确规程和规范审定为专家审定,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由计量技术机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行业组织、大专院校等有关专家组成,且其中至少包含1名相关国家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明确了审定内容,包含合法性、可行性、先进性、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送审材料质量等方面;规定了审定意见的后续处理要求。
(五)批准与发布。规定报批前需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示且时间不少于1个月;明确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批准实施,计量校准规范经省局分管局领导审定后批准实施;规定正式发布后地方检定规程目录及文本需在公开渠道予以公布。
(六)修订与废止。一是明确了修订和废止的条件为:发生现有规程和规范与当前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相应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发布实施、引用文件发生重大变更、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导致现有规程或规范整体或部分条款不适用等;明确主要起草单位负责规程和规范的有效性跟踪并向省局提出修订或废止的建议;规定了需修订、需废止和需保留规程和规范的后处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