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10/2015-677196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发布机构: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15-09-06
文号: 浙质量发〔2015〕91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30-2015-0008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关于委托下放和简化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浙质量发〔2015〕91号)
发布日期: 2015- 09- 06 00: 00 浏览次数:( )

关于印发《委托下放和简化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各有关单位:

《关于委托下放和简化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委托下放和简化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任务的授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构建适应质监管理新体制下的计量工作体系,根据省局《关于印发<2015年深化改革推进法治质监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浙质办发〔2015〕48号),现对委托下放和简化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委托下放县级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根据《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49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精简高效、监督有力的质监工作体系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将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委托下放至设区市局。各设区市局按照行政许可委托书负责辖区内该项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核查)、决定等各项工作。

本意见正式实施前,省局已受理的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行政许可事项,由省局负责办结。

二、简化计量检定机构扩项考核方式

(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专项计量授权机构在其授权证书有效期内提出新增检定项目授权时,扩项考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进行。

(二)实施要求。

1.申请资料:申请机构在申请扩项考核时,除提交《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 1069)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交申请机构承诺书,对其已具备所申请扩项的能力和条件作出保证。

2.书面审核:重点审核申请机构提供的书面材料是否齐全、是否能证明其已具备所申请扩项的能力。在书面审核中,原则上采信相应的计量标准考核结果和申请机构承诺书的内容,存在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配置、计量标准的溯源性等方面重大缺陷的除外。

3.同步受理和审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扩项考核申请可与本地区最高等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新建考核申请同步受理,经考核均符合要求的,在取得相应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审批并颁发相应的计量授权证书附件。对于其他专项计量授权机构的扩项考核,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委托下放和简化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工作是深化计量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市、县(市、区)局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改革意识,切实转变观念,落实各自职责,协力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改革举措平稳有效实施。

(二)承接好各项工作。各市局要承接好委托下放的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工作,定人定岗,落实审批责任,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工作保障。为确保工作的规范有序,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工作实行“三统一”,即按照全省统一的作业指导书实施,使用全省统一的网上审批系统,在全省统一的考评库中选派考评单位和考评员。各地要加强与省局的沟通衔接,确保下放工作顺利推进。

(三)提升考核工作质量。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单位及考评员要全力支持、配合计量行政部门做好有关考核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行政委托的考核任务。考评员要按照考核规范和有关规定,认真及时完成考核工作,提高考核工作质量,确保考核程序和结果科学公正。考评单位实施考核工作情况将作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年度履职情况评价的重要内容。

(四)强化证后监管。各地要切实抓好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行政许可的证后监管工作,做到权责一致、监管到位。要通过组织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随机抽查、计量比对等方式,强化证后监督。在计量检定机构监督检查和到期复查中要将以书面审核方式扩项的授权项目作为现场检查重点。对授权项目达不到考核条件的机构,要责令其停止相应工作,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撤销相应项目授权。

(五)加强队伍建设。各地要加强行政审批人员和考评员队伍建设,增强人员力量,加大业务培训力度,以满足工作需要。省局将适时组织新增一批考评员,并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同时取得计量标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资格。省局将定期组织计量行政审批人员培训,并强化对委托下放行政许可工作的业务指导,增强各地承接能力。

本意见自正式实施。

 

附件:关于印发《关于委托下放和简化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浙质量发〔2015〕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