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承担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等任务的单位,在保障国家和地区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上发挥着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我省共有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75家、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50家。按照《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计量检定机构须取得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行政许可,即经质监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颁发计量授权证书。目前,我省唯一1家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省计量院)的授权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12家市级、62家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8家省级专项计量授权机构的授权许可由省局负责;其余42家市、县级专项计量授权机构(主要承担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等强制检定任务)的授权许可分别由市局、县(市、区)局负责。
经过多年的实践,总体上我省现有的计量检定机构管理机制基本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质监管理体制的变化,现有管理模式与新形势不相适应:一是行政许可权限过于集中。目前,除省计量院外,市、县两级所有系统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授权许可均集中于省局。一方面,造成了省局直接管的机构过多,占全省计量检定机构总数的65.6%,这与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精神不符。另一方面,因权责不一致,市局对本辖区内县级机构的监管缺乏主动性和责任感,不利于就地就近实施有效监管。二是行政许可流程不够精简,尤其是技术评审工作效率不高。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机构要对外开展某一个项目的检定工作,至少需要取得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和机构授权2项许可,且许可都需要进行技术性审查。虽然上述2项许可的技术性审查部分内容存在重复,但是在实践中一般都分别采取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过多的重复性现场考核给机构的正常工作带来一定影响,而且造成考核(包括整改)周期较长。
今年4月,我局提出要优化行政许可事项的技术审查流程,将市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新增项目授权考核从现场考核调整为书面审查,将县级机构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委托给设区市局。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我局发布了《关于委托下放和简化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号)。
5.《计量授权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号)。
6.《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49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7.《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 1069-2012)。
8.《关于印发<2015年深化改革推进法治质监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浙质办发〔2015〕48号)。
(一)将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行政许可委托下放至市局。委托下放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简政放权。鉴于过去省局管得过多过细、市局权责不一致的情况,通过委托下放的方式给予市局权限,有利于更好发挥市局作用,对其辖区内县级法定机构实施有效监管。二是符合法意。现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省局负责省级质监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以下(不含省级)计量检定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由于取消了省级以下质监垂直管理体制,该规定已不适用现状。鉴于国务院法制办《计量法(修订送审稿)》中第三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规划设置计量技术机构”,故未采取直接下放的方式,而是实行委托下放。三是有效监管。本着管住管好、便于统筹规划的考虑,结合江苏等兄弟省局的实践经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行上收一级授权管理的模式,即国家局授权省院、省局授权市院、市局授权县所,既合理分散了审批权限,解决了审批权限过度集中的问题,又确保上一级对下一级的有效监管,有利于统一规划,保持全省量值传递体系的完整性、统一性。
(二)简化计量检定机构扩项考核方式。一是明确了范围。依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 1069-2012)的规定,对新增的检定项目的考核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核的方式进行。二是明确了实施方式。申请资料中增加机构承诺书;对书面审核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同步受理和审批的实施方式。计量检定授权可与计量标准核准同步受理、书面审核,在计量标准核准后,同步批准颁发相应的计量授权证书附件。
(三)工作要求。对有关单位提出了五个要求: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二是市局要承接好委托下放的许可工作,许可实行“三统一”,即统一作业指导书、统一网上审批系统、统一考评单位和考评员库。三是考评单位及考评员要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四是各级质监部门要采取随机抽查、计量比对等方式强化证后监管。五是加强考评员及计量行政审批人员队伍建设。
政策原文链接:http://zjamr.zj.gov.cn/art/2015/9/6/art_1229565162_24045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