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10/2016-677204 主题分类: 工商
发布机构: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16-11-29
文号: 浙工商法〔2016〕14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29-2016-0012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16- 11- 29 12: 00 浏览次数:(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浙工商法〔2016〕14号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关于文件清理的要求,省工商局组织对《关于公布2015年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工商法〔2015〕14号)中暂时保留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省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废止如下文件:

1.《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浙工商同〔2002〕13号)

2.《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的通知》(浙工商市〔2006〕27号)

3.《关于印发商业贿赂、虚假广告和企业逾期年检等三类违法行为处罚幅度量化标准的通知》(浙工商法〔2010〕17号

本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1日印发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1月29日










附件: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