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10/2017-677234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发布机构: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17-11-07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7- 11- 07 09: 20 浏览次数:(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浙工商法发〔2017〕 11 号)已于近日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都提出,要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省委、省政府也对建立健全这两项制度提出了相应要求。2016年,省法制办制定了《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省政府办公厅以浙政办发〔2016〕103号文件进行转发,要求贯彻落实。根据这些要求,需要在总结已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出台办法,有效推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落实。
    二、主要内容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全省市场监督部门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过程进行记录,旨在实现行政执法过程的“留痕”,以及可追溯、可评查、可举证。
  (一)文件明确了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活动。

(二)文件明确了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具体实施范围。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下列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记录: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行政检查、其他需要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

(三)文件明确了相关业务机构在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中的职责定位。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制度建设,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情况评查。行政财务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音像记录设施、设备的采购、发放。信息管理机构负责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四)明确了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具体工作要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对申请进行登记;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的,应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作出执法决定,送达执法文书,立卷、归档等等,按照第八条至第十五条规定实施、备份。

(五)明确了市场监管所的适用范围。市场监督管理所适用本办法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本文件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7月25  日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