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10/2017-677203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17-08-04 |
文号: | 浙工商法〔2017〕1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29-2017-0009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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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
08-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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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各处(室、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法制办关于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3号)精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和省食药监局联合制定了《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决定于2017年9月1日实施。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深刻领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都提出,要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省委、省政府也对建立健全该制度提出了相应要求。2016年,省法制办制定了《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省政府办公厅以浙政办发〔2016〕103号文件进行转发,要求贯彻落实。因此,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既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防范行政执法风险的重要手段。请各地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抓实抓好。 二、相关机构各司其职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落到实处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明确了各相关工作机构的职责。执法机构、法制机构、行政财务机构、信息机构、档案管理机构等各有关处(科、室)应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做好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工作。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法制机构应当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相关制度,加强执法监督。行政财务机构、信息管理机构应当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实施提供设施、装备以及技术支持,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数据信息的存储与传输。 三、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减轻行政执法过程记录带来的工作任务 各地要正确处理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增加一线执法人员工作量的矛盾。要加大经费投入,推广和使用执法记录仪,做到“机器换人”。建立执法信息数据库,实现执法信息数据库与执法记录仪、电子档案库前后贯通,直接自动输送,以减少一线执法人员的工作量。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5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
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相关制度建设,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情况评查。 行政财务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音像记录设施、设备的采购、发放。 信息管理机构负责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下列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记录: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确认; (三)行政处罚; (四)行政强制; (五)行政裁决; (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 (七)行政检查; (八)其他需要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文书等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补办手续的时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 (七)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应记录具体情况,并可以邀请见证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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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