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10/2017-677224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发布机构: |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17-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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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工商部门擅自设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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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必要性说明 为了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营造便捷高效的市场准入环境,我局对各地上报的工商登记涉及的前置条件进行了梳理研究,发现有4项前置条件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废除。 二、起草过程 为了依法、科学地做好《决定》的制定工作,我局落实专人,逐项梳理研究各地上报的工商登记前置条件,认真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商总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及其《指导目录》进行比对甄别。通过工作会议等形式征求各地意见建议,对各地的有关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了梳理和论证。 三、主要内容 擅自设置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违背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违背了国务院不得擅自设置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精神,无法实现准入便利化。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纠正不规范的工商登记行政行为,文件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擅设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予以废止,主要包括: (一)简易注销登记要求提交清税证明的规定,增加了前置许可条件,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二)公司设立登记核对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原件的规定;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一律核对房产证原件的规定;要求投资人或股东到登记现场签字、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超过60岁的到现场签字的规定,目的是为了防范虚假签字和材料,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确立的效率原则。 (三)要求全省各级工商登记机关举一反三,严格按照工商总局公布的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不得擅自增设,营造便捷、高效的准入环境,切实提高群众获得感。 四、生效日期 为了贯彻落实好《决定》,《决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