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10/2017-677223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发布机构: |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17-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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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严重质量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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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文件要求以及结合质监工作实际,文件就严重失信名单定义、管理原则、职责分工、信息报送与公布、信息监管与应用等内容事项进行规定。 (一)关于严重质量失信名单名称和认定条件 严重质量失信名单,是指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认定的存在严重质量失信行为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者)名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浙江省质量严重失信名单管理: 1.被依法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发生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事故的; 5.三年内实施同类违法行为两次以上且被行政处罚的。 6.未通过资质认定开展检验服务活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情节严重的; 7.未建立相关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校准或者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有关计量证书,情节严重的; 8. 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值不符合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或性能指标要求。 (二)关于严重质量失信名单的管理 1.《办法》明确了严重质量失信名单的管理原则。省、市、县质监部门(市场监管)应坚持和遵循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及时准确、惩戒教育等几项重要原则。 2.《办法》明确了严重质量失信名单管理的职责分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严重质量失信名单管理制度,综合协调全省严重质量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建立省本级严重质量失信名单,汇总全省名单。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市严重质量失信名单管理,建立市本级严重质量失信名单,汇总全市名单。县(区、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质量失信名单具体管理工作。 3.《办法》明确了产生严重质量失信名单产生的相关过程。 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者,作出名单认定的质监(市场监管)部门须书面送达,告知其被纳入质量严重失信名单管理: (1)被告知者有异议的,可以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交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据。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被告知者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记录、复核并归入案卷。对相关材料审核后决定是否将其列入严重质量失信名单; (2)质监(市场监管)部门书面送达被告知者 3日后,未收到被告知者书面异议的,视为无异议;(3日时间规定源自《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 (3)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应当通过本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公告10日后被告知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无异议。(10日时间规定源自《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 决定将生产经营者列入严重质量失信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签发并送达当事者。(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4.《办法》明确了严重质量失信名单的公布期限。 严重质量失信名单的公布期限为5年。公布期限届满,各级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应将其信息从政务网站公布的名单中删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5.《办法》明确了严重质量失信名单信息惩戒措施。 《办法》要求质监部门(市场监管)将对列入严重质量失信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并在决定书中载明: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强巡查;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对照名单进行重点审查,取消“先证后核”;对纳入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人员的任何评先选优等表彰申请应给予一票否决;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严重质量失信名单通报机制,实施部门联合惩戒。 政策原文链接:http://zjamr.zj.gov.cn/art/2017/12/20/art_1229565162_240465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