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10/2017-677244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发布机构: |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17-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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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局 浙江省消保委关于开展放心消费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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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浙江省工商局 浙江省消保委关于开展放心消费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备案号ZJSP29-2016-0006)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通知》的重要意义 1、更好地适应与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新常态下,优化消费环境、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充分发挥消费的基础性作用,是拉动内需、促进转型、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更好地维护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 2、落实好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及工商总局层面决策部署要求。最近二年来中央和国务院层面连续召开会议和发文,就发挥消费引领作用推出系列组合拳,其中都强调了要全面改善优化消费环境,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和2015年12月下旬省委经济工作会议上,都提出类似要求。2016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场消费环境的意见》。在2016年1月27日工商总局召开全国工商系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议上也提出了要“进一步落实全国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现场会精神,借鉴各地创新做法,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3、更好地推动我省消费维权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努力为G20峰会在我省召开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以推动党中央国务院最近部署的优化消费环境系列重点任务在浙江的率先落地、率先实施、率先探索为指向,以“更进一步、更快一步,继续发挥先行和示范作用”为要求,研究提出放心消费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着力构建起经营者自律、消费者自觉、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新体制,为保障G20峰会等重大国际性会议活动在我省成功举办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力争把浙江建设成为全国放心消费的先导区和示范区。 二、正文内容说明 《通知》共分目标任务、创建范围和工作安排、有关要求三个部分。 1、“目标任务”部分,主要提出了要以开展放心消费示范区创建为载体,力争把浙江建设成为全国放心消费的先导区和示范区。并对2016年的工作任务,以市为单位作了量化分解。 2、“创建范围和工作安排”部分,为该《通知》的核心内容。《通知》明确了创建对象、创建重点及创建步骤。在对象上今年重点放在消费相对集中的区域,并鼓励各地扩大创建范围,同时指出了要将放心消费示范创建融入“省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的培育之中;在创建重点上,着重以提高创建区域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和消费者满意度为重点,提出了创建工作的主要着力点,推动创建区域建立健全消费维权的组织领导、商家自律、消费投诉处理机制,落实好消费维权的各项制度规范性规定;在创建步骤上,分为启动部署、创建实施和创建命名三个环节。 3、“有关要求”部分,主要围绕行动方案工作内容在基层的贯彻落实,分别从加强组织领导、注重统筹推进、发挥主体作用、营造良好氛围等四个方面强调提出了相关要求。 三、《浙江省放心消费示范区创建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说明 为有序推进落实好全省放心消费示范区创建活动,需要明确省放心消费示范区创建的基本条件、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等,便于创建对象对照标准开展创建活动。考虑到我省没有现成的标准可参考,从探索角度考虑确定为试行。《办法》共二十条,下面就相关内容逐条加以说明: 第一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主要目的。 第二条: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浙江省放心消费示范区创建工作的指导、规范和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明确了省放心消费示范区创建对象,主要为有一定经营规模、组织形式和社会影响力,商品销售、经营服务集中度较高的消费区域。 第四条:明确了创建的周期,一般不少于1年,但也可提前申请评定命名,这既考虑到工作的过程性,也考虑到创建对象的个体差异性。 第五条:明确了创建评价工作的基本遵循原则,自愿参与体现的是创建对象自主决定权,不搞行政强制;第三评议体现创建工作评价的社会性;综合评价体现的是创建成效的评价评估结果多样性、公正公平性;社会监督体现的是放心消费真实与否由消费者等各方面各方来评价;动态管理体现的是打破终身制,注重过程式的长效管理。 第六条:明确了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省工商局为消费维权工作的重要政府职能部门,省消保委为消费维权的主要社会组织,两者共同实施以提高创建工作的整体协同推进能力。 第七条:明确了创建标准,主要为五大方面:一是创建工作机制健全,体现的是从区域创建主体的组织领导层面对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的重视程度及必要的组织机构、责任分工及相应的社会化宣传与承诺;二是守法诚信自律经营,主要从区域综合经营管理单位及区域经营商家的角度,从质量管理、服务规范等方面落实好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规章制度规定,体现出区域商家共同推进创建工作的积极性与必要的参与面;三是投诉畅通处理快捷,重在落实区域经营管理单位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职责,健全消费投诉处理的机制,配备相应人员,示范落实好国家重要消费维权制度设置规定,加强消费维权政企合作,从而真正达到快捷有效处理消费投诉,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四是消费环境规范有序,区域放心消费环境的营造,需要区域经营管理者真正承担起首要责任,从重视教育培训、完善管理制度、及时组织问题治理及消费风险防范预警等方面,维护好区域消费整体形象;五是放心消费认可度可,区域消费环境好不好,只有消费者说了算,并明确了与放心消费体现严重不符的情况。综合考量上述五个方面的要素,能够有效地体现在创建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能够给其他区域形成示范效应。 第八条至第十三条,为创建申报程序设置。其中第八条明确了申报主体(即区域经营管理单位,没有的以创建工作管理机构的名义)、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九条明确了初审、审核单位,即由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局、消保委核查初审,市级市场监管局、消保委联合审核并推荐,便于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第十条明确了由省工商局、省消保委对推荐上报对象组织审查核实、随机抽查,同时引入第三方进行评议和满意度抽样调查,行政审定、社会组织审定与中立第三方评议相结合,保证评价程序的公正性;第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进行公示方面的规定,体现了评价过程中的公开原则;第十二条是对评价公示中有异议方面的规定,这是公示制度的后续制度,以提高确认的公信力;第十三条关于命名的规定。 第十四条:为激励性条款,对获得命名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对外宣传中正确规范使用该称号。 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体现的是动态管理原则。第十五条侧重于获得命名的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区,应以此为起点,不断提高放心消费创建水平,持续提升社会美誉度;第十六条侧重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消保委组织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命名示范区的后续指导与管理,并加强典型宣传与示范引领,持续推进放心消费示范区创建工作。 第十七条:关于退出机制方面的规定。其中,第一款是示范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第二、三、四款是在取得示范资格后,区域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严重问题,足以影响示范区声誉、已不能起到示范作用时,应当撤销其示范资格;第四款是对日常管理中出现严重滑坡又不能做到限期整改到位的,撤销示范资格;第六款为兜底条款。 第十八条:关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消保委工作人员纪律方面的规定。这也是应有之意,不过,不是依据本办法进行处理,而是根据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关于生效时间和解释主体方面的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另外,由于本规定为试行办法,因而其中会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这就需要在实施过程中通过省工商局、省消保委解释的方式予以完善。 第二十条:从梯度推进全省放心消费示范区创建工作的角度,既可市、县两级提供参照,便于基层结合当地实际,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推进当地的创建评价管理工作。 四、《浙江省放心消费示范区创建评价指标自查申报表》说明 申报表的制订,便于申报过程的规范和痕迹化管理,主要分为“基本情况”、“主要评价指标自评情况”及“评价评议情况”三部分。其中“主要评价指标”是对《浙江省放心消费示范区创建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创建标准的细化列举,既有利于创建对象对照评价指标开展创建活动,也更能直观反映出创建对象的实际创建情况,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健全创建工作组织领导、重视区域消费环境建设、落实商家诚信守法经营、完善消费投诉处理机制等四大部分23条,极大部分指标内容已在前文中说明,现就部分指标再作说明: 第3条:有计划开展放心消费示范区创建宣传培训,区域商家对创建知晓率达90%以上。主要体现区域经营管理单位宣传发动状况,90%以上参与度指标重在考虑商家参与面,以较好显示区域创建整体性。 第4条:开展放心消费创建社会承诺(经营区域主要位置设置醒目固定标识标牌等)。主要体现区域经营管理单位加强社会化宣传,自觉对社会公众作出承诺,体现区域放心消费创建努力方面,自我加压、自我倒逼、接受社会监督。 第6条:建立区域商品准入和质量自我管控机制。体现区域经营管理单位把加强区域商品质量管理,作为加强自律、自觉履行商品质量保障义务的重要方面来抓。 第7条:推行消费投诉保证金制度或先行赔付机制。主要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工商消字〔2015〕36号)中的有关规定。 第8条:健全“三包”制度,鼓励推行无理由退货。主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同时参照第二十五条规定,鼓励经营者作出更加有利于消费者的角度推行无理由退货。 第13条: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和进销货台账规范。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第15条:主动公示商品和服务信息,明码标价。主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16条:引导区域商家放心消费公开承诺,覆盖面达到80%以上。主要体现区域商家自觉对社会公众作出承诺,自我加压、自我倒逼、接受社会监督,覆盖面达到80%以上,主要衡量区域商家的参与面。 第22条:健全消费争议快速处理绿色通道机制,普通消费纠纷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消费投诉按时处理率达100%(从创建开展计); 第23条:健全消费纠纷和解、消费侵权赔偿制度,一般消费纠纷自我和解率达80%以上(从创建开展计)。主要依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消费争议快速处理绿色通道工作规范的通知》(浙工商消〔2014〕2号),100%、80%两个量化指标的设置,意在评价消费维权联络站,快速处理消费投诉的水平,这也是就地化解消费纠纷的重要体现。
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工商局 浙江省消保委关于开展放心消费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浙工商消〔2016〕16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