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10/2017-677200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17-06-14 |
文号: | 浙工商消〔2016〕1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29-2016-0006 |
有效性: | 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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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局 浙江省消保委关于开展放心消费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浙工商消〔2016〕16 号)
发布日期:
2017-
06-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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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工商总局对优化市场消费环境、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G20峰会维稳安保等系列决策部署要求,围绕“放心消费在浙江”建设总体目标,省工商局、省消保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放心消费示范区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大力借鉴推广桐乡乌镇景区等全省首批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区经验,充分发挥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消保委组织职能作用,以提高消费集中区域的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和消费者满意度为重点,全面推进放心消费示范区创建。力争通过一个阶段的努力,使创建区域放心消费理念深入人心,经营者诚信责任意识明显增强,行业企业自律能力不断提高,经营和服务行为日趋规范,消费维权保障效能显著提升,监管执法协同合力有效形成,消费维权社会共治体制有力推进,消费环境安全保障明显改善,社会满意度持续攀升,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一批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区域样板,努力把浙江建设成为全国放心消费的先导区和示范区。 2016年,全省力争新创建40个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区,其中杭州、宁波、温州地区各5个,嘉兴、绍兴、金华、台州地区各4个,湖州地区3个,衢州、舟山、丽水地区各2个。 二、创建范围及工作安排 (一)创建对象。具有一定经营规模、较高知名度的大型市场商场、城市核心商圈、新兴商业综合体、特色商业街区、旅游景区、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消费较为集中的重点区域。各地可视情将当地其他类型消费重点区域纳入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对象。 各地要将放心消费示范创建融入“省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的培育之中,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汽车销售及电信、金融等与重要商贸服务类企业的诚信经营、规范服务建设,树立示范典型。 (二)创建重点。对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区,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重点推动建立放心消费建设综合协调机制,健全商家自律机制,提升商品与服务质量,完善消费维权网络和投诉处理机制,建立消费维权联络站和消费争议快速处理绿色通道机制,推行无理由退货制度,落实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责任和赔偿先付制度,推进消费维权社会共治,形成监管维权合力,强化消费环境治理改善,实现创建区域消费环境质量提升。 (三)创建步骤 1.启动部署。各地要根据全省统一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创建实施方案,明确创建对象、时间步骤及具体要求,抓好动员部署,抓紧启动实施。今年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区创建对象,请各市局确定后将名单报送省工商局(上报争创数应高于目标任务数)。 2.创建实施。紧扣放心消费示范区创建重要方面,围绕着力解决创建区域当前消费维权上存在的突出问题与不足,从增强创建对象内生动力着手,指导健全放心消费相关制度与机制建设,督促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着力提升消费维权效能。强化跟踪落实力度,对照创建条件要求,不定时对创建进度进行督导,及时自查自纠、查漏补缺,确保示范创建各项措施落地到位、创建目标顺利实现。省局和省消保委将适时对各地开展放心消费示范区创建情况组织实地督查,各市局也要加强对所属县局的日常指导检查。 3.创建命名。各市局会同消保委按照《浙江省放心消费示范区创建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附件),对县局和县消保委初审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于12月底前将书面申报材料上报省局。省局会同省消保委对各市推荐上报的申报对象采取随机抽查、第三方评议、消费者满意度调查、社会公示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价,对符合条件的由省局、省消保委联合命名其为“浙江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区”。 市、县级放心消费示范区创建,由所在地市、县局会同当地消保委结合实际,参照省级创建评价管理办法及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放心消费示范区创建是“放心消费在浙江”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消保委组织服务市场消费环境优化、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G20峰会成功举办的实际行动。各地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摆上重要位置,强化整体部署,分解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分工,以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和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推动创建要求落到实处。同时要将放心消费示范区创建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纳入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体系整体规划重要方面、重点工作,积极争取更多的部门力量和社会资源参与支持、合力推动。 (二)注重统筹推进。各地要将贯彻落实省政府优化市场消费环境意见、工商总局和省局省消保委年度消费维权重点工作部署,有机落实到放心消费示范区创建实施之中,将工商、消保委业已形成的消费维权载体手段、重要制度、创新规范,有机融入到放心消费示范区创建内容之中,将调动各方力量资源参与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推进消费维权长效机制建设,有机结合到放心消费示范区创建行动之中,统筹协调、综合推进,切实提高创建工作实效。 (三)发挥主体作用。各地要把深化完善商家自律机制建设放在放心消费示范区创建的重要方面,大力引导经营者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强化社会意识,增强自律能力,主动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各个环节做到依法经营、公平交易、信息透明,积极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规范,不断提升诚信经营水平,切实消除消费维权责任断点。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制定推广适合行业特点的创建指标评价体系,切实加强行业规范管理。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大放心消费示范区创建工作宣传力度,提高区域经营者、消费者及社会公众对创建工作的知晓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积极发动各界支持创建。要将媒体宣传、公众评议和社会监督有机应用到创建工作中,把消费者真正放心满意作为衡量示范区创建成效的主要依据。要及时总结示范区创建行动中的成功经验、特色创新、典型事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样板,以点带面,深入持续推进“放心消费在浙江”建设。 附件:浙江省放心消费示范区创建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http://zjamr.zj.gov.cn/art/2017/3/30/art_1229683585_2437938.html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16年7月20日 |
附件:浙江省工商局 浙江省消保委关于开展放心消费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浙工商消〔2016〕16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