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10/2017-677239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
发布机构: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17-08-30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计量器具“一次申请、颁发二张证书”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7- 08- 30 09: 27 浏览次数:( )

根据现行计量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 改革要求,结合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行政审批工作实际,拟在全省范围内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许可实行“二合一”,并根据相关计量法律法规、计量技术规范的规定,对“二合一”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工作程序、要求、流程等作了详细规定,对基层质监部门在实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行政审批工作中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指导性。具体内容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通过优化计量器具生产领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实行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许可“一次申请、颁发二张证书”(以下简称“二合一”),有效破解当前计量行政审批中存在的申请次数多、时间长、效率低等问题,营造更加公开透明、方便快捷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二)明确适用范围:企业和个人申请国家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内产品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事项(包括首次、增项),根据自愿的原则,可选择“二合一”行政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 (三)工作程序: 1、事前告知。根据自愿的原则,由申请人自行选择“二合一”程序或普通程序。 2、一次申请。若申请人选择“二合一”程序,则通过省政府政务服务网,在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同时,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 3、颁发二张证书。受理机关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二合一”申请,同时受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型式评价。获得合格的型式评价报告后,受理机关则在规定的时间日内颁发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按相关规定组织对申请人的制造许可申请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书。若申请人在原有制造许可证书基础上申请扩项的,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原则上不安排现场考核,仅进行书面审核。若申请人申请项目属“当场许可”目录内产品的,则由受理机关在颁发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后,按照计量器具制造许可“当场许可”程序(浙质量发〔2016〕17号),实行“先发证,后核查”。 4、制定统一的“二合一”告知书和工作流程。为规范全 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行政审批程序“二合一”工作,制定统一的告知书、工作流程,确保“二合一”工作有序、顺利开展。

政策原文地址:http://zjamr.zj.gov.cn/art/2020/1/7/art_1229565162_24047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