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10/2018-677197 | 主题分类: | 工商 |
发布机构: |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18-04-19 |
文号: | 浙工商广〔2018〕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29-2018-0006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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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工商广〔2018〕5号)
发布日期:
2018-
04-
19
09: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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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互联网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指导互联网媒介加强广告自律,规范广告发布行为。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4月2日
浙江省互联网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互联网媒介开展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互联网广告发布行为规范及技术标准,广告形式具有可识别性,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三条 互联网广告信用评价是指广告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以标准化的评价事项和内容为依据,用规范的程序和方法,采取月度累计扣分形成广告信用指数,客观评价互联网媒介发布广告情况。 本办法涉及的广告信用评价对象是指本省范围内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的互联网媒介。具体评价对象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 第四条 互联网媒介应当积极配合广告监督管理部门的监测、监管工作。互联网媒介不得以任何理由与手段拒绝、阻挠广告监督管理部门采用信息化和自动化手段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五条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省区域内互联网媒介的广告信用评价工作,具体工作由浙江省广告监测中心实施。信用评价信息来源为互联网广告监测系统的监测数据。 第六条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和循序渐进的原则,分步骤启动信用评价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评价指标进行调整。 第七条 广告信用指数是指按照广告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依据评分标准计算所得分值。每年度设置各互联网媒介广告信用指数初始分100分,按月计扣。 第八条 互联网媒介广告信用评价指标根据互联网媒介广告的涉嫌违法率、标注率、整改率等三个方面综合评价构成。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涉嫌违法率评分:根据该媒介的涉嫌违法广告占监测发现的全部广告条次的比重进行评分,每个百分点扣0.5分。 (二)标注率评分:根据该媒介具有识别性问题的广告占监测发现的全部广告条次的比重进行评分。具体分为三项评分标准。 1.广告标记标注率评分:根据该媒介未显著标明“广告”标记的广告占监测发现的全部广告条次的比重进行评分,每个百分点扣0.1分。 2.广告内容标注率评分:根据该媒介未在元素代码中标注广告主信息和广告产品(服务)信息的广告占监测发现的全部广告条次的比重进行评分,每个百分点扣0.1分。 3.广告路径标注率评分:根据该媒介未在元素代码中标注广告来源和路径(包括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数据交换平台等参与者信息)的广告占监测发现的全部广告条次的比重进行评分,每个百分点扣0.1分。 (三)整改率评分:根据该媒介对涉嫌违法广告的整改情况进行评分,按已整改广告所占比重乘以上一周期违法率扣分,折半后作为加分。违法广告整改情况应当以互联网广告监测系统可以识别的方式进行反馈。 第九条 以技术手段拒绝、阻挠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广告监测工作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第十条 发布严重不良导向广告的,每条扣1分;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保健食品、投资理财、房地产等严重违法广告被省局交办的,每条扣0.2分。 第十一条 互联网广告监测系统监测发现的公益广告,按照商业广告的3倍计入广告总量进行评分。 第十二条 每月信用评价扣分与上月扣分相比,增加部分的50%作为惩罚性扣分,减少部分的50%作为奖励加分,以激励进步,警示退步。 第十三条 互联网媒介上的广告,如被互联网广告监测系统识别系以程序化购买方式由互联网广告需求方平台发布的,该互联网媒介按照10%的比例承担相应扣分。 第十四条 广告主通过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的广告,如被互联网广告监测系统识别该媒介系由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的,由后者按照10%的比例承担相应扣分。 第十五条 互联网媒介广告信用指数当月扣分超过2分的,由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在互联网广告监测系统内予以警示提醒;超过5分的,予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超过10分的,予以行政约谈。 第十六条 互联网媒介广告信用指数年度扣分累计超过40分的,由广告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告诫,加大监测频次,并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对于年度广告信用指数低且违法广告问题突出的,将依法暂停其广告发布业务,并予以公开曝光。 第十七条 各市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对所辖互联网媒介的广告信用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20日起施行,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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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工商广〔2018〕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