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10/2018-677223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
发布机构: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18-06-04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 06- 04 10: 11 浏览次数:( )

本文件起草背景是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加强党委的领导,严格遵循科学、严密的决策程序,充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有利于提高重大事项决策的质量和效率,从根本上保证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因此,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制定十分必要。本文件起草思路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部署,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在起草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思路: (一)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是决策机制和程序的内核,《程序规定》将其贯穿于草案拟定、公众参与、举行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策、决策公布等决策的全过程,通过规范决策过程来提高决策质量和群众认可度,保障依法作出的决策得到有效执行。 (二)健全行政决策法定程序。针对质监工作实践和依法行政实际,合理确定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适用条件,要求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明确行政决策机关应当坚守的制度底线。 (三)保持制度设计的完整。《程序规定》的听证部分,是按照《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事项听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具体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制度审查则是依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相关要求,在《程序规定》中新增了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具体程序按照《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内部工作程序的通知》要求办理。通过以上两项条款的结合,使《程序规定》的制度设计更加完整和科学。文件主要内容 《程序规定》共十九条。现对《程序规定》的重点内容作如下的说明: (一)决策事项范围。主要包括:全省质量技术监督改革发展方面的重要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和重大措施;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涉及环保、节能、安全、贸易等重要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废止;编制和较大调整财政预算,使用重大财政资金,筹建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主要包括:草案拟定、公众参与、举行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策、决策公布等9项程序规定。 (三)重大行政决策管理规定。同时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出台之后的执行效果,本规定还特别制定了决策后评估等管理程序条款。 (四)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公众参与”条款规定了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应该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或者内容除外。“专家论证”条款明确提出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 (五)风险评估。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决策机关指定的有关单位应当组织风险评估。 (六)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查。规定了决策事项在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决策承办机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同时还需交局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领导集体决策研究。 (七)集体讨论决策。明确规定了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前,应当同时报送决策方案的草案、公平竞争审查表、合法性审查意见及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应当反映基本情况、决策依据、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主要工作、各方面总体意见、主要不同意见、风险评估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及对相关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予以记录、存档,以确保决策事项的讨论意见能够体现集体意志。 (八)决策公布与后评估。为保证决策执行效果、健全决策后评估和纠错机制,一是公布。通过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按照规定制发公文;属于最终决定的,除依法不公开的外,应当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省局门户网站等途径公布,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二是后评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决策后评估制度,必要时应当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情况采取调整、完善措施。经评估后建议停止实施或者暂缓实施决策的,或者建议对决策内容做重大修改的,应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