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10/2019-677469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19-07-15
文号: 浙质法发〔2018〕63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30-2018-0005
有效性: 废止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 07- 15 11: 59 浏览次数:( )

各市及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质量 技术监督局

2018年5月15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质监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省局依照法定职责,对关系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  下列事项纳入省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一)全省质量技术监督改革发展方面的重要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和重大措施;

(二)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

(三)涉及环保、节能、安全等重要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废止;  

(四)编制和较大调整财政预算,使用重大财政资金,筹建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五)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行政机关合同的签订、行政执法行为的作出、资金资产的处置等,如属于重大行政决策,除依照本规定外,同时需依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后评估的程序机制。

第六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

(二)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三)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

(四)对决策方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五)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由相应的责任处室起草,也可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

决策方案起草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决策方案起草机构应该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如有必要,应当组织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应该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或者内容除外。

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应当与其他部门协商一致。

第九条  决策方案中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第十条  决策承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省局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程序明确的审查标准、审查要求、审查程序,对决策草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在提交决策讨论前,应当经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局政策法规处可以征求局法律顾问意见。

提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公平竞争审查表等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依据及研究论证意见、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情况等。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领导集体决策讨论。

第十二条  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决策机关是否具有相应法定决策权;

(二)决策方案相关内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是否抵触;

(三)决策方案的制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四)其他需要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  提请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应当同时报送决策方案的草案、公平竞争审查表、合法性审查意见及说明材料:

说明材料应当反映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决策依据;

(三)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主要工作;

(四)各方面总体意见、主要不同意见、风险评估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及对相关意见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  集体讨论时,参加人员应当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

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予以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  通过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按照规定制发公文;属于最终决定的,除依法不公开的外,应当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省局门户网站等途径公布,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决策后评估制度,必要时应当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情况采取调整、完善措施。

经评估后建议停止实施或者暂缓实施决策的,或者建议对决策内容做重大修改的,应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机构应当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将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和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及时、完整整理归档保管。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