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10/2020-677240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20-01-02 |
文号: | 浙市监监〔2019〕2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68-2019-0023 |
有效性: | 有效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01-
02
16:
53
浏览次数:(
)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 现将《浙江省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 浙江省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下同)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已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和《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是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已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统称获证企业)所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日常检查是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有计划地对本辖区内获证企业所开展的日常实地检查,包括对告知承诺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开展的首次证后监督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有针对性地对本辖区内获证企业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所开展的监督检查,以及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开展的其他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获证企业实施的证后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导向、公平公正、属地负责、闭环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统筹管理、监督指导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工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证后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工作。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市、县两级工作分工,并对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证后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证后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有关规定,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上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制定下达检查任务,录入检查结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风险、信用状况,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抽取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检查对象。 第七条 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获证企业应当接受和配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证后监督检查。 第二章 证后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八条 日常检查一般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有必备的生产设备设施和检验设备设施等基本生产条件,并正常使用; (二)生产场所满足要求(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 (三)重要原材料(零部件)进货验收情况; (四)产品出厂检验实施情况; (五)遵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情况; (六)执行产业政策情况。 对获证企业的日常检查,可以结合企业最近一次年度自查报告进行。 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统称告知承诺获证企业)开展首次证后监督检查,除上述内容以外还应当核查企业告知承诺内容,核实企业实际情况与告知承诺内容的符合性。 具体检查项目见《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记录》。 第九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发现本辖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一)出现系统性、行业性、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预警的; (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被举报或者被媒体曝光的; (四)企业存在制假售假行为和记录的; (五)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件的; (六)上级部署或者交办的检查。 第十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或本级市场监管部门部署,制定相应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专项检查的内容应当由组织实施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应专项检查部署的具体要求,或者针对获证企业涉嫌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等行为进行确定。 相应专项检查部署没有明确具体要求的,参照日常检查的内容执行。 第十二条 证后监督检查发现企业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涉嫌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确需对获证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的,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可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并将结果报省局。 第三章 证后监督检查的实施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证后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证后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制定年度证后监督检查计划,并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下达本辖区年度日常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下达的日常检查计划开展检查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可制定补充计划并组织检查。 对告知承诺获证企业的首次证后监督检查,由受省局委托实施生产许可的市级或者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生产许可实施机关)根据告知承诺审批情况,及时纳入日常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获证企业日常检查的年度抽查比例及要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对告知承诺获证企业(包括新发证、生产许可证延续和生产许可范围变更),证后监督检查机关应当按照告知承诺审批的有关规定,全覆盖进行首次证后监督检查。 (二)对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获证企业,日常检查的双随机抽查比例一般应当不少于20%,并符合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当年下达的监督检查抽查任务要求。 第十六条 证后监督检查机关开展日常检查,应当按照“双随机”方式,在监督检查工作实施5个工作日前分别从《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和监督检查人员名单。 第十七条 证后监督检查机关组织开展证后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技术检查人员)参与检查。参与检查的技术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 由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证后监督检查的,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派出相关人员参与或配合。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证后监督检查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开展相关技术检查工作。 专业技术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根据委托开展技术检查工作,出具技术检查报告,并对技术检查的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证后监督检查机关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证后监督检查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行使相应职权。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当场汇总检查情况,填写《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单位确认,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必要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记录现场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和所收集的证据,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证后监督检查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对告知承诺获证企业的首次证后监督检查的结果与承诺内容不符且允许整改的,应当直接或者交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隐患。 对涉嫌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违法证据,由证后监督检查机关或者移交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置。撤销、注销许可由原生产许可实施机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 证后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在被检查单位按规定期限提交整改报告后,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提交整改报告在整改期限届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获证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或者质量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复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核查等形式实施。采用现场检查进行核查的,核查程序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证后监督检查机关发现系统性、区域性或者行业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并根据需要部署专项检查。必要时上报其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直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第二十五条 证后监督检查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证后监督检查发现证后监督检查机关、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生产许可的退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撤回生产许可: (一)生产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准予生产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许可实施机关可以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撤销生产许可: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生产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撤销。 对告知承诺获证企业开展的首次证后监督检查结果与承诺内容不符,根据相关规定需要撤销生产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吊销生产许可: (一)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情节严重的; (二)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 (三)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 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许可实施机关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据申请办理生产许可注销手续: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二)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并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正在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调查的情形,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申请办理生产许可注销手续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据职权办理生产许可注销手续: (一)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职权办理生产许可注销手续的其他情形。 发现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企业不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的,生产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注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证后监督检查的保障 第三十一条 证后监督检查机关应当保障证后监督检查必要的经费。技术检查人员参与检查发生的相关经费,按省局行政许可现场审查专项经费标准支付。 第三十二条 实施证后监督检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提前通知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财物、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三条 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涉及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五条 证后监督检查机关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录音、录像和便携式信息化终端设备等执法装备和现场执法用车辆。 第三十六条 证后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定期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监督检查人员进入检查现场前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了解现场相关危险因素和风险状况,遵守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和风险防范。 第三十七条 省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负责证后监督检查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并做好证后监督检查相关技术检查人员库的建设和维护,协助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选派技术检查人员。 第三十八条 证后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依规定检查项目和内容的检查结果负责。 证后监督检查人员免责情形,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保障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若干规定》(浙市监法〔2019〕21号)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证后监督检查记录
抄送: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1月2日印发 |
||||||||||||||||||||||||||||||||||||||||||||||||||||||||||||||||||||||||||||||||||||||||||||||||||||||||||||||||||||||||||||||||||||||||||||||||||||||||||||||||||||||||||||||||||||||||||||||||||||||||||||||||||||||||||||||||||||
附件: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