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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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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事业单位改制登记的若干意见〉等4件地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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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关于废止《关于事业单位改制登记的若干意见》等4件地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市监注〔2025〕X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2004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等精神,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制定并印发了《关于事业单位改制登记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2004〕7号)、《关于发挥工商登记职能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2012〕4号)、《关于贯彻国务院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工商企〔2013〕28号)、《关于支持海宁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2013〕30号)等4件地方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改制登记的若干意见》等4件规范性文件”)。《事业单位改制登记的若干意见》等4件规范性文件实施以来,为全省推进事业单位改制企业的登记注册、切实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放宽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支持海宁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等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规文件相继出台,《事业单位改制登记的若干意见》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不能完全符合上述新的规定和要求。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 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发改体改〔2025〕511号)等规定,《事业单位改制登记的若干意见》等4件规范性文件应予废止。 |